寧波男子跳海救人後失蹤!70歲老母親向被救女子索賠100萬元,法官感嘆……

宁波男子跳海救人后失踪!70岁老母亲向被救女子索赔100万元,法官感叹……

《論語》雲:“見義不為,無勇也。”見義勇為者是高尚的,因為義舉本身是有風險的,有時甚至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寧波象山法院近期就審理了一起案件,法官感慨,社會不僅應賦予見義勇為者崇高的讚美,更應賦予其保有為損害追索補償的權利,讓受益者懂得並善於感謝與回饋他人的義舉,這不單單是對道德的保護與鼓勵,也是對社會正能量的弘揚與傳遞。

宁波男子跳海救人后失踪!70岁老母亲向被救女子索赔100万元,法官感叹……

事情要從2016年冬天說起。某天夜間9時左右,陳女士在其丈夫的漁船上,電話聯繫鄭鋒(化名)讓其駕駛小船將自己接送至碼頭。當鄭鋒的小船靠近漁船船尾時,陳女士不慎從漁船上掉落海中。陳女士一邊撲騰一邊大喊救命,鄭鋒見狀馬上跳入海中,但由於夜間的光線、潮流等因素,鄭鋒並沒有成功地救起陳女士。

最後,陳女士被鄰近漁船上的漁工救起,然而當漁工再去尋找鄭鋒時卻再也找不到他的蹤跡了。後經派出所等部門合力施救打撈,卻始終未找到鄭鋒。2017年11月,象山縣政府發文對鄭鋒和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了表彰。

70餘歲痛失愛子的鄭鋒母親將陳女士訴至象山法院,要求其補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100餘萬。

經法院審理,陳女士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鄭鋒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係。即使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係,陳女士在上船之前落水也不屬於運輸合同履行過程,即使鄭鋒基於運輸合同關係對陳女士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在陳女士落水後就入水救助併為此付出生命的行為,也遠遠超出了合同義務範圍,並不影響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雖然沒有救助成功,但是鄭鋒的作用依然不能否認,見義勇為並不是一定要取得相應的成果,其行為本身弘揚的是一種力量,是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的精神所在。

然而,補償責任又不同於賠償責任,補償是適當而為之,陳女士在本案中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考慮到其家庭情況等因素,最後象山法院酌情判決陳女士補償各項費用25萬餘元。本案經二審判決後維持原判。

法官感慨,社會不僅應賦予見義勇為者崇高的讚美,更應賦予其保有為損害追索補償的權利,讓受益者懂得並善於感謝與回饋他人的義舉,這不單單是對道德的保護與鼓勵,也是對社會正能量的弘揚與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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