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寧波“北侖持刀駕車傷人案”今天(0422)二審宣判。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與陳某等人在寧波市北侖區飲酒、娛樂,發生爭執而磕破額頭,隨後被送回家中。當晚18時許,王存益在家中發現自己額頭有傷,頓生報復之念,遂到小區門口好又多超市購買兩把水果刀至陳某家。見陳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陳某母親胸部、背部,致其重傷。誤以為已將陳某母親殺死,王存益遂生製造更大事端報復社會的惡念,在小區門口搶劫車輛後,駕車到多個現場實施了撞擊他人、持刀砍殺、搶開車輛、劫財丟棄、砍劈車輛等一系列犯罪行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及鉅額財產損失的極其嚴重的犯罪後果。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王存益犯罪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均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尚不足以據此對其從輕處罰。因此省高院駁回王存益的上訴,撤銷原審判決對王存益所犯搶劫罪的量刑,維持判決的其餘部分;王存益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浙江之聲記者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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