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佈先予仲裁機制不適用於網絡借貸-就是網貸不上法院了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新司法解釋。在該司法解釋中,最人民法院明確提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截定顧回執行申請,即先予仲裁機制將不適用於網絡借貸合同。

公開資料顯示,“先予仲裁”機制由湛江仲裁委2016年推出,根據湛仲網站介紹,“無爭議同時仲裁也稱先予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的同時,為保障其合法權利將來得以實現,預防糾紛,避免以後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迫使雙方履行確定的條款,而約定通過本仲裁機構就合同所涉及的內容提前仲裁,以調解方式結案,並出具調解書或據雙方要求製作裁決書的一種仲裁形式。” 即在糾紛還未發生時,以假設發生了糾紛為前提,讓被申請人放棄糾紛發生時的抗辯權利,作出預決。

本次司法解釋為回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回復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否則不予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