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跳槽叔”竇某怎麼成為“碰瓷式職業維權人”?
竇某起訴的理由大多數是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加班費,找藉口玩失蹤,主動要求公司不要買社保,通過勞動仲裁索或者向法院起訴索要補償。
而15個公司們則在庭上紛紛喊冤,說他們起初都主動提出和竇某簽訂勞動合同,但竇某不願意,公司為了減少開支也就沒有“硬籤”,誰知道知留下了後患。不過,公司幾乎都拿不出證據證明問題出在竇某身上。有的勞動者在履約中缺乏誠信,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失,繼而以各種理由起訴,成為的“職場碰瓷人”。
二、“職業碰瓷”行為在法律的認定
“職場碰瓷”行為,就是某些求職者專鑽企業的勞動管理漏洞,或隱瞞真相或佈下陷阱,人為製造違法用工現象,為牟取不當得利而惡意索賠。該種行為的行為是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屬於“職業碰瓷”。
《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指出,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於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覆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因此,對於竇某多次起訴,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近日,法院也認定竇某該種行為的行為是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屬於“職業碰瓷”,駁回竇某的請求。
三、勞動者在履約過程中缺乏誠信主要表現為幾種常見形式:
1、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個人信息,騙取入職機會。這些個人信息主要有學歷學位證書、體檢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工作履歷等。
2、利用從用人單位獲取的商業信息牟取個人利益。
3、為獲取雙倍工資藉故拖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讓他人代簽書面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隱瞞信息,為配偶、子女在用人單位安排職位,甚至“吃空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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