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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不留名,但得留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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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的手里边…”儿时曾经传唱的歌谣,小学生语文课本里赞扬的“做好事不留名”的美德故事…而今,有人捡到失物竟主动索要报酬,这似乎与我们想象中的“活雷锋”不太一样。
02
真实案例
王先生乘坐一辆出租车到公园附近下车时,发现刚买的iPhone手机丢了,情急之下报了警,通过派出所调看监控才发现手机被的哥白师傅捡走,而且没有主动归还。经过联系,对方承认捡到手机,但条件是要给好处费,开价1000元,给钱就给手机。王先生说:“手机本身虽然不值钱,但里面存的电话等信息丢失了很麻烦,只是1000元实在太多了。”经过双方协商,王先生以500元的报酬拿回了手机。
PK
那么,问题来了,案例中的开价1000元和报酬500元都合法吗?
03
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仅有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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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捡到的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但索酬应不超过保管归还所产生的费用,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轻者构成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不过,拾得人可以就保管、交还遗失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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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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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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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好事变坏事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人们丢失物品的几率大为增加,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悬赏时承诺的酬金。倘若有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结果的不同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换言之,“有偿归还”一旦越过红线,好事就很可能变成坏事。
话说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拾金不昧彰显了人性之善,闪耀着道德光芒。古人云: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食嗟来之食,况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乎!不贪不义之财,是对良心的考验,对文明的考验,也是对公民个人品质和社会责任感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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