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嚴厲打擊拒執罪 判處拒執罪犯罪分子23人

淄博市严厉打击拒执罪 判处拒执罪犯罪分子23人

淄博市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王建明介紹,目前,全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在拒執犯罪的案件管轄、立案標準、執行材料移交、強制措施選擇等方面達成共識,實現了拒執犯罪在立案、偵查、批捕、公訴、審判各環節的高效、有序銜接。同時,積極發揮刑事自訴打擊拒執犯罪的特殊作用,在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犯罪時,積極引導申請人提起刑事自訴。

據瞭解,2017年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拒執犯罪案件52件,審結41件,其中公訴案件11件,結案9件;自訴案件41件,結案32件,判處拒執犯罪分子23人。

在發佈會上,王建明還表示,下一步從執行程序開始將對每一個執行措施都按照拒執罪的標準去採取促使並固定證據,一旦將拒執情形惡劣的被執行人列為打擊對象,將全力收集固定被執行人可支配收入、住房、車輛、高消費等請的相關證據、確保拒執犯罪案件移送。同時還將積極開闢刑事自訴立案綠色通道,申請人向公安、檢察機關等申請立案2個月內沒有得到回覆的,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訴。

公佈的5起經典案例:

案例一:武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08年1月10日,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就武某與武某忠、潘某、陳某相鄰權糾紛一案作出(2007)源民初字第2396號民事判決,判決武某拆除其宅基地東院牆15.93米,恢復其與武某忠相毗鄰公共通道的原狀。判決生效後,武某拒不履行。2017年9月29日,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武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1月27日,沂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323刑初265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二:韓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4年11月25日,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就王某訴韓某離婚一案作出(2014)周民初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判決准予二人離婚,財產方面轎車一輛、洗衣機等電器、生活用品歸王某所有,王某返還韓亮彩禮款21 800元。案件生效以後,王某於2015年4月8日申請法院對韓某強制執行,韓某拒不履行,並將涉案車輛藏匿。2017年6月16日,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韓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韓某和王某達成執行和解,王某及親屬對被告人韓某予以諒解,請求對被告人韓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2017年6月30日,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306刑初189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三: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05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淄民一終字第511號終審判決,判決王某將爭議房屋及院落交付給王某平。判決生效後,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多次找王某履行判決,但王某拒不履行交付房屋及院落的判決義務。2017年7月3日,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沂源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王某及其近親屬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交付房屋及院落的義務。2017年8月25日,沂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323刑初171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四:趙某、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5年10月12日,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就沂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山東沂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趙某借款糾紛一案作出(2015)源商初字第586號民事判決,判令趙某償還貸款,劉某英、劉某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趙某、劉某拒不履行判決。2017年9月26日,山東沂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趙某、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某、劉某與山東沂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主動履行部分借款,取得自訴人的諒解。2017年11月29日,沂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323刑初261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五:王某、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2年9月11日,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就孟某與王某、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某、吳某支付孟某借款151 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某、吳某未自動履行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移交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王某、吳某履行部分義務後不再履行。2017年9月26日,孟某以被告人王某、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吳某積極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2017年11月14日,沂源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323刑初254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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