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的猫腻?写给初入职场的新人,被用人单位欺负了,这样办!

随着一波毕业季,社会上又将注入一波主力军,作为一个新入社会的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很多初入职场的求职者,往往对自身存在价值的评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就造成大部分人觉得用人单位与自己约定多少就是多少的试用期薪资和时限。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法律有规定的。

大学生作为刚入职场的新人,很容易受到就职陷阱的伤害。

什么是就职陷阱?我们来看一个案列。

入职的猫腻?写给初入职场的新人,被用人单位欺负了,这样办!

一、试用期实习期限上的不合理

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入职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个月后,公司以小王的表现差强人意,要求延长试用期15天作为进一步考察,小王很纳闷,签订好的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

法官回答:“这起案列当中,小王的权益有两处受到侵害。其一,是双发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年,但是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第二是公司提出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小王的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上的法律规定,小王有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除了小王的这种情况还有一种,下面我们来看另一位毕业生薪酬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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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薪酬压榨

小刘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6000元,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刘得知自己工资比相同岗位的同时低,大家都是做一样的事情,其他同事工资最低都有8000元。

小刘感觉自己被公司骗了,没到转正就毅然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赔偿,那么法律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会的。

在这起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两处规定:

第一、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转正后工资的80%;

第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除了上面两点还不能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4000,不仅低于他本人转正后工资的80%,还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小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标准要求补足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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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两类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一个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另一个是固定期限不满足三个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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