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亡可視同工傷嗎?病亡視同工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視同工傷的規定,是對該條例第14條認定工傷的幾種情形的補充,是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延伸。但該條款在適用中,又因理解偏差產生了諸多爭議。其中,異議最多的還是其第1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北京市格平律師事務所路韞韜律師以案說法:

路韞韜律師解析

本案出現爭議的原因是對《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的情形的理解問題。分析上述案例,首先需要從條文本身入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路韞韜律師支招

在上面的解析中,已經將其剖析成兩個要點來幫助理解。其一,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其二,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需要注意的第一點,是關於突發疾病的時間點問題。如上述案例中的“身體感到不適”常常會因為其症狀的不明顯而被勞動者、企業以及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部門所忽略,取而代之的是“送醫就診”這一事實的發生。雖然在實踐中,“突發疾病”與“送醫就診”通常具有時間的連續性,導致各部門習慣性地將送醫就診作為疾病的突發,但與其說“送醫就診”等於疾病“突發”,倒不如說是疾病“爆發”來得更準確些,因為一旦送醫就診,往往是伴隨著勞動者明顯不能承受的疾病感。儘管如此,勞動者本身應當保持理智、冷靜對待疾病的突發問題。

討論最多的第二點,是對於48小時的起算問題。根據剖析後法規要點,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是前提,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是關鍵。此處的48小時,是指搶救48小時,換言之,從開始搶救至受傷勞動者死亡不超過48小時的,視同工傷。但在企業實務中,有的主體會以疾病突發的時間為起算點,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認為不符合視同工傷的適用條件,這就是將整個“視同工傷”的前提過度使用的結果,以至於在計算48小時的時間範圍時,習慣性地將突發疾病的時間作為搶救時間的起算點。就這一點,也希望企業、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能多些謹慎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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