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付保玉訴被告嶽翠平、謝志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4328號民事調解:一、被告嶽翠平、謝志紅欠原告付保玉2142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告5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給付原告1萬元,2017年10月底還6420元為清。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嶽翠平、謝志紅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付保玉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嶽翠平、謝志紅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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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嶽翠平
性別:女
年齡:4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0****052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鄉付水窪村溫泉自然村18號
失信被執行人:謝志紅
性別:男
年齡:50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8****0551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鄉付水窪村溫泉自然村18號
立案時間:2017年12月8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330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4328號民事調解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69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23/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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