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女子萬元手機被順走,有監控手機卻難要回!你怎麼看?

小拉車

第一次看到違法違的這麼心安理得理直氣壯的,刷新認知的下限


先分析一下事件。張女士是意識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只是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 ,暫時失去了對財產的控制。但女子可以輕易的找回,屬於遺忘物。不是遺失物。適用的法律是刑法,不是民法。且該紅衣女子態度惡劣,拒不退還,那麼紅衣女子犯了侵犯罪

沒錯,紅衣女子壓根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她不是糾紛到了最後僅僅歸還原物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是足以進去待上一段時間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270條規定,手機的價值有1W餘元,不知道算不上金額較大,算的話能送一個二年以下的豪華套餐。

商場作為有著監控這一明顯的證據的情況下,也理應協助張女士找回手機。這不是出於法律,而是出於人道。事件的另一方,也就是民警這邊,他的做法是沒有錯的,這是侵犯罪,侵犯罪是自訴案件,不歸公安機關管(是需要有利害關係人自己去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民警讓張女士去法院自行起訴沒有問題,民警完成了自身的職責,但如果可以主動協助張女士去法院起訴,對張女士道明利害關係就更好了。畢竟這種事情的發生,人們本能的會依賴警察。普及下法律知識,助人為樂嘛。


說回紅衣女子這邊,只要張女士起訴,在有明顯的監控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張女士還有與該女子交涉時的錄音足以證明拒不歸還,那麼紅衣大媽就攤上事了,攤上大事了。


簡族

沒臉沒皮!為了一萬元,賤賣著自己的靈魂!監控都拍出來了,還死不認賬!值得麼?

簡單瞭解下,

1月26日,濟南的張女士帶孩子來到一家商場裡的兒童遊樂場玩耍,因為孩子亂跑,於是將手機放在椅子上去追小孩,前後不到10分鐘手機就沒了!

於是張女士調查監控,發現手機被穿紅衣服的大媽順走了。我們來看看大媽如何“順走手機”!

大媽先脫衣服放在椅子上,方便後面可以拿手機】


【紅衣大媽一直看著張女士的方向,伺機行竊啊】

【時機成熟,大媽拿起衣服,手機也沒了】

【空空如也的椅子】

【再看看手機的價值超過萬元】

看看紅衣大媽的說法

‘’那你就說是我拿你手機了唄?反正就是不承認,全家都不承認。‘’應該已經轉移手機了,要不然不會如此有恃無恐!

但隨後紅衣大媽離開!不見蹤跡!

不過紅衣大媽以為轉移了手機就可以“高枕無憂”?想多了

張女士報警

無奈之下,張女士報了警,但因為紅衣女子辦的是單次卡,所以沒有留下任何的聯繫方式,遊樂場方面也沒有!民警建議她走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紅衣大媽被找到

可以以盜竊罪對紅衣大媽進行起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1. 數額較大,三千元至三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數額巨大,三萬元至三十萬元!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希望紅衣大媽看到這條信息以後,早日自首並送回手機!以免晚節不保!!

手機事小,名節事大!!

好好想想,值不值得!!


豪斯的上海灘

現在的萬元手機也就水果X了吧,丟手機的女士為孩子也是沒辦法,而報了警警方讓她走法律途徑有些欠妥,我是這麼想的:

一、我記得財物丟失的報警金額好像是兩千以上可以立案吧,按說報了警之後,警方有義務幫助這位女士找回手機吧,但是消息裡說的警察建議釆取法律手段解決,人都找不到用什麼法律手段呢?

二、嚴格說,順走手機的那紅衣女不就是偷麼?現在的法律對這些行為界定難道很糾結?有視頻但沒警方的協助,有證據明明是偷,新聞表達卻是“要不回來”,是法律條文太難理解還是我字典買成盜版了…

三、在很多公共場所,有些常常“拿”別人手機和錢包的,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警方還專門組織了捉扒小組,相對這紅衣女可能不是慣犯,但“順”走一萬元財物卻可以逍遙法外,這可真難理解!

當然,這麼說負能量重了點,但作為丟手機的這位女士,她心裡會對這事用正能量理解不


看字老串行

公共場所隨身保管好自己的財物是必要的,因為搞不好周圍就有一個雙眼明亮的精明人在等著你的疏忽大意呢。



濟南的張女士花上萬元購買的手機才用了兩個月就不翼而飛了,著實讓人心疼,張女士帶孩子在一個商場裡的兒童遊樂場玩,因為孩子追著孩子到處跑就把自己的手機放在了一邊的凳子上,也就十幾分鐘的時候,再回來的時候手機已經不見了,通過視頻顯示,一名身穿紅色羽絨服的大姨把羽絨服脫下來遮擋住了張女士的手機,等她拿起羽絨服的時候手機就神奇的不見了。但當張女士詢問這名女士的時候人家也是打死不認賬,沒有親眼所見也拿她沒有辦法,無奈之下張女士選擇的報警,民警建議她走法律途徑解決。



現在的智能手機都有定位功能,找人定位一下應該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奉勸那些所謂的“聰明人”,思想覺悟和道德底線還是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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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青島

濟南都市頻道報道,濟南一女子因為追趕淘氣孩子。把一萬餘元的手機放在椅子上。結果被一紅衣女子順手拿走。

這個事情說起來手機主人有粗心大意之處。但是手機是有主人的。並不是忘記拿手機了。只不過是放在椅子上。追孩子罷了。

但撿到手機的人振振有詞。“那你就說是我拿你手機了唄?反正就是不承認,全家都不承認。”

這種行為從樂觀處看,是一種不當所得,別人的東西即使遺忘在哪裡,你撿到了,也必須歸還人家,紅衣女子撿到一部萬元手機,裡面有很多重要內容資料,作為一種報酬,手機主人給予一定的報酬作為酬謝,那是雙方的一種客氣,一種禮尚往來。

法律依據:《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撿到東西拒不歸還是要承擔一定刑事責任的,但日常生活中一般不會按照這一規定執行,畢竟傷了和氣,雙方協商處理為好,給一點報酬也不為過。畢竟手機主人把手機放在了椅子上,至少是遺忘了,或者疏於保管,另外數額較大,也沒有明確定義。所以追究責任也較難。

因此筆者建議是手機主人適當給一點報酬,拿回手機。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問題,事情就比較嚴重,手機主人把手機放在椅子上,並不是遺忘的話,就構成盜竊罪。但是從出警的結果看,似乎不構成這一結果,因此警察讓走法律途徑解決。是作為一種糾紛來處理,這一過程較為繁瑣。裡面有重要資料的話,可能得不償失。

因此筆者的觀點是買一個教訓,花一點錢財,找到那個女子,通過商量拿回自己的手機可能更合算。

社會貪小便宜的人多,更有一些不講理的人,跟他們斤斤計較只能是自找滿肚子的氣,因此出門在外,保管好自己的財務是最重要的,一旦遺忘或者遺失,就會增添很多的麻煩,甚至是無窮的懊惱。

每一個人都會有疏忽的時候,這就需要社會成員有一個健康的心態,不要貪佔小便宜,撿到一部萬元手機不會改變的你的生活軌跡,拒不歸還會傷及自己的名譽,會被別人看不起,會被別人說閒話,難道自己的名譽就值一部萬元手機。


杜坤維


成哥

最恨的就是順手牽羊的人,就在前幾天網上給孩子買的榨汁機到貨,我沒在家,就讓快遞員寄放到樓下超市了,結果同小區一女的去買饅頭,順手就給我抱走了,我在業主群發了幾次消息喊話讓她送回來,當時還給她留面子說她拿錯了,也沒發她照片,結果就是不拿回來,其實一百多塊的東西也不至於報警,就是感覺大過年的特別氣憤,想打110讓警察幫忙要回來,結果接警的人告訴我,我得親自把證據搜全了送到派出所立案,再回來等他們核實走訪,有消息再告訴我。於是就自己在群裡私信幾個人終於問到門牌號,找到她家去了,當我把各種證據擺到她臉前,人家還是死活不承認,非說是她自己買的,但是又沒有網購記錄。當時氣的我真想東西不要了,把她照片貼滿整個小區,讓她丟下人,不過看到她家幾個月大的孩子,又不忍心了。後來通過物業才知道這女的不止偷了我一個快遞了,並且業主圈裡還有她去我們這裡大超市偷東西的視頻鏈接。那孩子投胎到她家裡也夠倒黴的。


朱小豬99

居然還有SB說這女的手機丟了活該,因為她用的蘋果。都是些什麼邏輯,人家用蘋果也不是去搶的錢買的好吧? 人家自己賺的錢,你管人家買什麼牌子的手機啊. 媽的還支持偷東西的大媽,我他媽也是服了,只能說有這種人國之不幸。


吃狼肉的小兔子

我只能說呵呵了!

我妹妹在玫瑰被偷了一個蘋果,美國FBI利用蘋果的定位半夜直接用搜索證拿回手機!

我手下一個員工掉了手機,我們再次利用這個功能找到了定位,長沙萬達廣場,很開心的讓警察幫忙。結果呢,這幾個警察哥們來了一句,你難道要我們到人群裡面去搜身嗎?然後就不了了之!

再後來我懂了,就算你查監控拍到小偷的人,你沒有證明他偷東西的直接證據,呵呵!你就白忙活了


麻辣小龍蝦不夠麻

我以前也碰到過類似的事情,知道是誰順手牽羊,也半路堵著這個人了,也叫來警察了,可是東西就是要不回來!

朋友去健身房健身,走的時候,朋友不小心把她的手錶忘在儲物櫃了。

我這個朋友出了門,立馬就回去了!就這麼短的時間裡,有一個女人用了那個櫃子。那個女人發現了手表,立馬就不健身了,收拾東西就準備走了!

然後朋友就在健身房門口堵住她了!一開始和她好說,人家就是一句,沒見到!

這隻表是朋友老公送的結婚紀念日禮物,大概幾萬塊錢!

反正好說歹說,就是說沒看到!我朋友都氣哭了!後來報了警,警察來了後,也沒折。說要看看她的包,這個女人說,這是她私人物品,不能動!反駁起來,還一套套的。

到最後,這個表,還是沒有要回來!

聽的我那個生氣啊!我在想,要是我在,上去先給兩巴掌,打蒙她,在把包搶過來,找到表,看她還有臉說什麼!

我希望有警察同志,法律同學,來說說,碰到這樣的情況,到底怎麼辦?難道真的要打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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