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彭竹清,我們在關注

  初夏,在採購安化黑茶時的一個偶然機會,聽說了在湖南省婁底市鬧得沸沸揚揚的彭竹清涉嫌組織領導非法傳銷活動罪事件。出於好奇,在茶商圈打聽到一些情況,也為此專門諮詢了一些法律界人士。成此文,作為對同行的友情關注。

  (一)茶商彭竹清,夢碎互聯網+

  生於1973年的彭竹清是湖南省婁底人,他天生就是一個不安分的人。初中畢業後就去了廣東打工,之後在深圳、北海做小生意、在雲南做藥材等。當安化黑茶風靡大江南北,成為一門炙手可熱的生意時,2011年,彭竹清也在湖南長沙市芙蓉區註冊了一家湖南金峰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開始了他的茶商夢想。他把公司的經營分為兩塊,一塊做連鎖茶餐廳,一塊做銷售飲用茶。餐廳的VIP客戶可以享受購茶的折扣,購茶的會員也可以享受進餐消費的優惠。但經營狀態始終不太景氣,連續虧損的殘酷,慢慢粉碎著其原有的豐滿的夢想。

婁底彭竹清,我們在關注

  人生,很多時候,其軌跡就是在偶然的情況下發生改變的。一個偶然的機會,彭竹清與舊友張某相遇後,聘請了張某擔任公司的執行總裁。2012年底,藉助“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互聯網+的東風,公司股東和原經銷商共同決定,由執行總裁張某全權負責整個公司的市場營銷,採用線上線下互聯網銷售的新模式。

  這種新的銷售模式是,當一個人購買一份安化黑茶時即自動成為公司會員,即在公司網站獲得一個會員編號,該編號代表業績統計和結算佣金的依據,公司並設置了一定的晉升機制,會員的銷售業績優劣與佣金掛鉤。2013年1月至6月初不到半年時間裡,在新模式下,金峰公司的會員發展到多個省份,經營上扭虧為盈。

  在彭竹清等還沒有來得及享受互聯網銷售新模式帶來公司盈利的喜悅時,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大門卻生動地向他們打開了......

  (二)刀非必然的兇器,傳銷也不都是犯罪。

  從商業的角度講,傳銷只是一種銷售手段。在我國,大眾對傳銷的認知,以及行政處罰、傳銷犯罪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為界。

  通知之前傳銷是合法的且僅經過工商登記批准,通知之後任何傳銷均為明令禁止的活動。

  傳銷活動真正入罪的法律依據是,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行為如何定性的批覆》,以此納入刑法225條第四項以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

  第二階段:以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同時頒佈的《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為界。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三種行為屬於傳銷行為,即我們通常所講的“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根據直銷條例,直銷是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外向最終消費者推銷商品的方式。即,單層次直銷是允許存在的經營模式,多層次直銷則是傳銷。

  第三階段(之一):以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為界。

  刑法224條之一對傳銷包括的兩種情形的定義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並”前為拉人頭,後為收取入門費,兩種情形都沒有經營的內容,是以傳銷名義實施的詐騙行為。

  第三階段(之二):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方式,不作為犯罪處理。它是符合刑法定義、以是否有真實經營內容為標準進行區分的。

  (三)2013年5月,婁底茶商彭竹清自動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情況。現正被採取強制措施中,現一審仍未宣判。

  或許,金峰公司實踐的團隊計酬模式同時涉及到拉人頭的形式;或許,金峰公司的某基層團隊因越權執行而涉嫌觸犯刑律。但,我們應區分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更應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號文件的指引下,“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行為...”多一些包容。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責任擔當。

  我們在關注,我們有期待。

婁底彭竹清,我們在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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