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物權慎對待 處理不善惹官司

關於鄰里關係,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然而,生活中的一些瑣事如果處理不當會影響到鄰居之間的關係,甚至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案例1 原告郭某與被告張某為同一層的對門鄰居,郭某住502,張某住501。2016年,張某對501房屋進行裝修,將自家原有的房門往公共通道處前移了約1米,並將兩家的電閘往502號房處移動了約1米。郭某認為,張某在裝修過程中私自將防盜門外挪佔用樓道公共區域且與原告家房門距離過近,影響到了通行方便和安全,私改電錶還導致多次跳閘。為此,郭某找到物業求解決,物業明確表態挪門、挪電錶系違規行為,應恢復原狀,但被告拒絕改回。故郭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將501號房門和電錶恢復原狀。

經法院現場勘察,張某所住501號房屋緊靠樓梯,張某裝修時將樓梯下方的公共區域改至自家門內。改動後,兩家的房門距離為1.1米,且兩家的防盜門均為外開,經改動後的電閘靠近502號房屋。因此,法院判決張某將501號房屋的房門及502號的電錶恢復至原來的狀態。

案例2 原告李某與被告夏某為樓上樓下的鄰居,李某住301號,夏某住401號。夏某對401號房屋進行裝修,在裝修期間,夏某將廚房煙道結構做了改變,並將原有外觀為方形的排煙管道改造成了圓柱形。其間,李某向小區居委會反映,要求被告恢復原狀。但經居委會工作人員溝通,雙方未達成共識。李某認為,夏某將公共煙道拆除,改變煙道結構,影響到了自己的排煙排氣,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夏某將401號房屋的煙道恢復原狀。

法院工作人員到現場勘驗時發現,夏某將原有煙道拆除,採用PC管代替,該PC管道口徑要小於原煙道口徑。在訴訟中,法院向雙方釋明情況後,雙方均不同意申請對樓上改動後的煙道的排氣能力是否與原公共煙道排氣能力相當進行司法鑑定。之後,法院工作人員向專業鑑定機構提供了相關資料後進行了諮詢。對方答覆稱,經改造後排煙管道面積縮小了,無論其材質如何,均會對樓下的排煙排氣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法院判決夏某將401房屋的公共煙道恢復原狀。

法律分析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也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常見的因相鄰權利所引發的鄰里糾紛一般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和相鄰關係糾紛,大多集中於以下幾類:

因裝修改變室內管線水管鋪設,使原有設計改變,造成水管破裂漏水或者排水不暢,給樓上樓下鄰居帶來不便,同時也造成了相應的財產損失,如因漏水或排水不暢使室內裝修、傢俱、地板遭損毀而被要求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的。

因陽臺外擴、門窗加護欄等,妨礙了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等被要求恢復原狀的。

因戶門改造、電錶走線等佔用公共通道後,給相鄰方造成不便而被要求恢復原狀的。

上述情況看似平常,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總會面臨不小的阻礙,畢竟每個人在房屋的裝修、改造過程中都耗費了不少精力和財力,恢復原狀所耗精力不亞於重新改造一回。因此,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建議大家對改變結構及管線鋪設持絕對謹慎的態度,儘量不要修改,即使是改動了,也要做好科學的設計,將風險降到最小,相應的設計方案需在物業處備案,對涉及到相鄰方的部分應徵得鄰居的同意,並且避免佔用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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