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應針對當事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進行審查

案例前言

行政機關應針對當事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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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針對當事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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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針對當事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應針對其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進行審查,作出複議決定。

標籤:行政複議|駁回申請|起訴期限|

案情簡介:2012年12月18日,曹某因不服召陵區管委會辦公室2012年11月22日的房屋組織強制拆除行為,向召陵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2013年12月30日,召陵區政府作出召政複決字(2012)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駁回曹某複議申請。曹某不服,於2014年1月9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複議決定書。

行政機關應針對當事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進行審查

法院認為:

1、曹某於2014年1月7日收到召陵區政府作出的召政複決字(2012)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有送達回證予以記載。其於2014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未超過該行政複議決定書規定的15天的起訴期限。

2、曹某的行政複議申請的請求是確認召陵區管委會辦公室對曹某的房屋組織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召陵區政府受理曹某行政複議申請後,應針對曹某的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進行審查,作出複議決定,而不能僅僅針對曹某提交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通告》進行審查,並簡單地以《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通告》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為由駁回曹某的複議申請。

3、召陵區人民政府在作出(2012)4號複議決定時,對曹某的行政複議申請請求存在審查上的錯誤,應予撤銷。

實務要點: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只有在受理後發現申請人認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或者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才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索引: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漯行初字第26號“曹某不服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見《原告曹偉不服被告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複決字【2012】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楊國慶、審判員田新亞、代理審判員翟朝飛),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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