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民反映停車場內車窗被砸 停車場該不該負責

“車停在收費停車場裡,前擋風玻璃被砸了,停車場卻不願承擔責任。”6月6日,家住臨沂市區的劉女士撥打熱線反映。

據劉女士介紹,5月31日中午12時許,她將車停到了北城新區孝河路與天津路交會處附近的一停車場裡。“該停車場停車須先交費,我按照要求先交了2元的費用。”劉女士說,誰知下午2時,她過來開車時,卻發現前擋風玻璃雨刮器附近出現了破損,“剛開始我還沒注意,坐到車上時突然發現前擋風玻璃雨刮器旁邊多了個圓形的小孔,而且周圍成放射狀散開,最長裂縫有10多釐米。”

“停車時還沒有,這種情況肯定是後來有人用尖銳的硬物給砸的。”劉女士說,“該停車場是收費的,我都已經交費了,按理說停車場應該負責,承擔車玻璃被砸造成的損失;但停車場方面卻稱,他們只給車主提供場地停車,沒有看護義務,這種事他們不管。”劉女士氣憤地說,由於多次溝通未成,後來她報了警。

律師說法:

對此,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稱,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該停車場對車輛所有人劉女士車輛的保管是有償的,由於其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而使車輛所有人車輛遭到損壞,停車場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雙方之前有明確約定,停車場僅提供場地停車,不提供看護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