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老賴”無處遁形審結拒執罪41件

案例一:拒不執行離婚判決 “老賴”藏匿財產被判刑

2014年11月25日,周村區法院就王某訴韓某離婚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准予二人離婚,財產方面轎車一輛、洗衣機等電器、生活用品歸王某所有,王某返還韓某彩禮款21800元。案件生效以後,王某於2015年4月8日申請法院對韓某強制執行,韓某拒不履行,並將涉案車輛藏匿。2017年6月16日,周村檢察院以被告人韓亮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周村法院提起公訴。周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韓某和王某達成執行和解,王某及親屬對被告人韓某予以諒解,請求對被告人韓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2017年6月30日,周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二:占人房屋拒不交付 “老賴”獲刑一年

2005年9月26日,淄博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王某安將爭議房屋及院落交付給王某平。判決生效後,沂源法院執行人員多次找王某安履行判決,但王某安拒不履行交付房屋及院落的判決義務。2017年7月3日,沂源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安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沂源法院提起公訴。在沂源法院審理期間,王某安及其近親屬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交付房屋及院落的義務。2017年8月25日,沂源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安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三:欠債15萬不還 倆“老賴”被判刑

2012年9月11日,博山區法院就孟某葉與王某光、吳某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某光、吳某花支付某慶葉借款151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某光、吳某花未自動履行義務。在執行過程中,博山法院移交沂源法院強制執行,王某光、吳某花履行部分義務後不再履行。2017年9月26日,孟某葉以被告人王某光、吳某花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沂源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光、吳某花積極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2017年11月14日,沂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光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吳某花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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