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該管管併發司法警示書了!

什麼?律師事務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

有糾紛找律師,這是社會群眾普遍的做法。但你或許不知,當你找律師進行訴訟後,在庭上或判決書上你才發覺雙方律師竟然來自同一家律師事務所!

如果你的案件不如人意,或許你會埋怨法院怎麼能讓同一家律師事務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呢?!於是你上訴,說程序違法,但很可惜的是,被法院駁回。理由不成立!!

頓時你哭笑不得!總也想不通為什麼同一家公司既能代理原告又能代理被告,就有被同一個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樣,心裡不舒服!

最高法述稱:雖屬不當,但審判程序並不違法!

目前已經有很多訴訟案發生了同一家律師事所所既代理所告又代理被告的情形,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對這種情形進行了回應,並在判決書中寫道:“關於同一律師事務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雙方的委託,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並無禁止性規定。原審法院允許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代理原告、被告參加訴訟雖有不當,但並未違反法定程序。”【(2013)民一終字第149號】

最高法的觀點很顯,雖屬不當,但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我想法,針對這種行為,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應當管管了!不然律師事務所秩序及風氣將會逐漸惡化,並最終影響公正司法的效果!

律師事務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源於現實管理體制的窘境

同一案件之所以會出現律師事務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是因為律師事務所管理體制與法院的受理模式所決定的。兩者共同構成了司法訴訟中的不嚴謹現象,而這種不嚴謹極有可能導致當事人利益的受損,且也不利於健康代理秩序的構建!

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該管管併發司法警示書了!

雖然說國內律師事務所發展已有百年(從清晚期起算),但對律師的管理基本處於無序狀態!律師雖受事務所的聘用並受其管理且案件上是受事務所指派【這是重點,指派!】,但實質上律師卻是自由將軍,是個純粹的個體執行業者。律師事務所與律師的關係大多屬於執業上的掛靠,雙方並不真正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在接受案件代理時,一切信息只能由單個律師掌握及控制,事務所在代理委託書上蓋章時也只是走走過程,並無嚴格的登記及審查機制,因而事務所無從管控,更無從分辨是否同時代理了同一案件。

而另一方面,法院受理訴訟案件時,也只是有接受答辯文件或者開庭核查身份時才會知曉是否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了同一案件。且法院即使發現了也不會主動向律師事務所提出要求改正或者提示當事人變更代理律師事務所。因此,法院的事後監管同上述事務所管理機制上的不作為使得大量的案件存在同一事務所代理同一案件的情況。

同一律師事務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破壞了律師行業執業秩序

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同律師代理的案件從本質上講代表的經濟利益是一致的,且最終費用也歸於律師事務所,更何況,在法律關係及委託文書上,律師都是受事務所指派的,所以這種狀況就類似於既當教練又當裁判!這種角色直接阻礙了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相同案件原被告的正當與合法性,且自相矛盾, 破壞了司法的嚴謹性與執業的規範性。

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該管管併發司法警示書了!

早在2001年,司法部就曾向徵詢此問題的江蘇司法局進行了批覆,指明瞭同一案件由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代理屬於雙重代理行為,違法了律師執業的規範,應當依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對事務所進行處罰,如代理律師有過錯的,還應當對律師進行處罰。

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該管管併發司法警示書了!

此批覆明確了雙重代理的性質,雙重代理作為民法總則中也是被禁止的,因為它違反了委託人最大化的利益的可期待性。

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疏忽不應讓社會體制為其買單

綜合上文我們知道,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有多方面原因,有的確實可能會受經濟不發達律師事務所較少的原因影響,但這些影響因素並不足以構成其能左右代理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即使受經濟不發達數量過少的影響,如果非要代理,必須得請示管理機構方可或者報律師協會准許,這樣才不會出現律師事務所在利益同一的情況下其內部律師進行串通損害案件當事人合法利益或預期利益!

讓法院或當事人為律師事務所管理案件的疏漏進行買單,實質上是允許並縱容了這種情形的發生,越是允許與縱容,這種現象出現的範圍會越大,直至習以為常!見怪不怪!並對整個律師管理體系構成衝突,並對利益攸關者回避制度構成前沿性破壞,造成司法體系的不良影響。

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該管管併發司法警示書了!

因此,在代理體制上應當嚴格明確律師事務所的代理紀律,強化其完善自我管理並內部把關;另一方面,法院在發現存在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時應當要求律師事務所出具說明並徵得律師協會或司法局的同意,作為個案處理。或者由律師協會發布紀律通知,明確要求各事務所強化把關,並對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及時提前司法局處罰,並進行通告批評。多管齊下,才能逐漸杜絕這種左手原告右手被告的情形,並淨化代理環境,維護司法整體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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