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租賃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島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租賃安全管理的通告》

6月6日,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租賃安全管理的通告》,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租賃安全管理。

根據《通告》,即日起至6月11日,機動車租賃經營者,要完善身份查驗制度,依法採集和報送有關信息,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查驗並記錄,對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不得提供駕駛勞務服務;要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鼓勵利用衛星定位裝置等技術,強化租賃車輛管控。

承租人應當隨車攜帶租賃車輛相關證件,禁止攜帶和運輸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通告》規定,經營者發現下列人員或物品的,可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被通緝人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易燃易爆危險品;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違反《通告》相關規定的,將由有關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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