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孩子治病的善款被媽媽捲走,她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最近,“白血病男孩媽媽被指捲走孩子治病善款失聯月餘“引起網友們的關注( ),又曝出“血管瘤女孩善款被母親挪用,導致不治而亡”的事件。

善款的所有權歸誰?家長有權變更其用途嗎?挪用甚至侵佔善款,僅僅是家務事嗎?除了道德層面,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這個問題呢?

給孩子治病的善款被媽媽捲走,她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母親攜白血病兒救命善款失聯月餘

律師解析(上海觀庭觀盛律師事務所 張龍剛律師):

本案涉及愛心捐贈、未成年人子女撫養、監護人職責等多個問題,這位母親攜款失聯的行為要結合上述問題予以分析。

一、關於小男孩兒行為能力及主體事宜 根據民法總則關於行為能力和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男孩兒目前11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男孩兒的父母是他監護人,也是法定代理人。

二、學關於愛心人士的捐款事宜 學校等愛心人士捐款給男孩兒治病行為,屬於合同法中的一種贈與,錢款由男孩兒所有,其母親只是代為管理,錢款到賬視為贈與錢款的權利轉移,一般不可撤銷。

三、關於母親作為監護人的職責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案中,其母親身為有撫養權的監護人,其無正當理由拋棄生病在床的兒子並攜款失聯的行為受到《民法總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定的規制,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多方面的責任,具體來說:

2、母親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男孩兒母親將其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男孩兒的其他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資格。

3、撫養權的變更。母親未履行撫養義務,可能會面臨撫養權變更的起訴,據悉,男孩兒父母離異後,一直隨母親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另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支持。

4、母親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5、母親可能構成遺棄罪。母親未履行監護職責,情節比較嚴重的話,可能構成遺棄罪。根據我國刑法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母親攜款外出行可能構成侵佔罪。母親攜款外出的行為,若其存在故意,且拒不退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佔罪。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男孩兒屬未成年人且身體患有重大疾病,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只是履行代為保管職責,其攜款行為涉嫌構成侵佔罪,但本罪是告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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