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祕密

公司發展的歷史

人類社會在15世紀前後逐步邁入資本社會,商業活動催生了“公司”組織形式的產生

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誕生,標誌著公司制度的產生

有限責任制度的發明,奠定了公司制度的基礎

融資目的是催生公司制度產生的強大動力。公司制度因融資目的而生,又因服務於融資目的而長,公司制度的建立成為了融資的先決條件,奠定了融資機制的基礎

新中國的第一部《公司法》於1994年7月1日 誕生,1990年資本市場的出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呼喚著《公司法》的誕生。

《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秘密

《資本大講堂》第5期的內容圍繞《公司法》展開

一、《公司法》與資本之間的關係

1、《公司法》奠定了資本市場基礎

《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秘密

2、《公司法》為資本市場保駕護航

《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秘密

二、《公司法》中的資本制度

1. 出資制度

原則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形式: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出資責任: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分紅依據: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方式: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資方式:

第八十二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出資責任: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發起人責任: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折股原則:

第九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2. 股權變動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轉讓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減資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 證券發行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發行: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債券發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二條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髮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4. 公司治理制度

相同規定

相同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職權、董事會任期與職權、監事會任期與職權、經理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人公司: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時間等與有限責任公司有差異。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5. 公司章程制度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資本會計制度

利潤分配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公積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會計核算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7. 公司變動制度

公司合併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增資

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資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8. 責任追究

股東的責任

違反《公司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任(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責任(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任(第二百條)

公司的責任

違反《公司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任(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責任(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任(第二百條)

清算的責任

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

中介機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三、如何掌握《公司法》中的資本知識

1、掌握《公司法》的邏輯結構

《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秘密

2、結合資本業務學習《公司法》

《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秘密

3、結合證監會具體規章學習《公司法》

《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秘密

4、結合案例學習《公司法》

《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秘密

——End——

陪伴最有夢想的你,

成長為實現夢想的人。

《資本大講堂》第5期:《公司法》中隱藏著什麼樣的資本秘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