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五)出臺不要去踩關聯交易的雷區

《公司法》規定(五)出臺不要去踩關聯交易的雷區

回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五)》於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該規定是最高院就適用《公司法》發佈的系列規定之五(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五)”),對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之抗辯、關聯交易合同無效或可撤銷之股東代表訴訟、董事任期屆滿前的職務解除、利潤分配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這五大問題,如何適用法律作出的具體規定。其中,《公司法》規定(五)中關於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僅以履行了信息披露、股東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規定的程序來抗辯,將不足以豁免賠償責任的規定,令大小股東都跳了起來,紛紛想搞清楚什麼是關聯交易,哪些關聯交易不再是可以輕易避開的雷區,該怎麼辦。

關聯交易是指存在關聯關係的主體之間進行的交易。那麼,什麼是關聯關係呢?

《公司法》(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明確了“關聯關係”這一法律用語的含義:

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可見,關聯關係含義具有廣泛性和開放性,除了明確列舉有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還包括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

哪些情況屬於“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呢?常見的有:合營、聯營企業之間的關係,同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間的關係,存在親友、家庭成員或合夥人等關係密切的主體,以及這些主體參股或控股公司,之間存在橫向或縱向以及縱橫交織的關係,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就具備了“關聯關係”的本質特徵。也就是說,這些主體之間進行的交易均可以被稱為關聯交易。

當然,本條第(四)項特別規定了但書內容,即“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注意區別開來。

需要注意的是,完全沒必要對關聯關係、關聯交易談虎色變。只有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不被法律所允許,《公司法》規定(五)是針對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的抗辯做了比較苛嚴的規定,僅僅以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將不足以豁免賠償責任。

實際上,大小股東們各有煩惱和苦衷。現實裡的經濟生活非常豐富,各類投資者憑藉自身的市場優勢資源,出於互利互惠而合作投資設立各類母子公司、分公司,相互間開展業務和交易,關聯關係、關聯交易普遍存在。很多掌控公司運營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以及高管們甚至抱怨,他們在公司運作、運營和謀求發展中投入的心血精力最大,自身資源優勢對公司的貢獻也大,承擔的風險責任也大;相反,跟投的中小股東不費神不費力,只等“坐享其成”,稍有不滿意就查賬,動不動就對股東會決議提異議,鬧解散搞退出,甚至起訴到法院,干擾公司正常運營和發展的情況時有發生,“請神容易送神難”,令人頭疼。而在中小股東看來,公司日常運營和發展不由自己掌控,決策和表決邊緣化,最擔心公司被大股東操縱掏空不僅分不到利潤,還可能血本無歸。小股東即使懷疑操控者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法》規定(五)也明確了股東代表訴訟,可就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可提起無效或撤銷之訴,但由於往往不掌握也較難以取得一手證據材料來證實,對訴辯雙方相互對抗性的主張和證據較量,都是個不小的考驗。

提示:“損害公司利益”是關聯交易的紅線雷區,不要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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