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中國營商環境排名躍居全球第31位《公司法》修改再提“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中國營商環境排名躍居全球第31位《公司法》修改再提“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呂方銳 陳鋒 北京報道

“從世界銀行2018年、2019年兩度發佈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看,我國營商環境的排名地位大幅提升,已由2018年的第46名躍居全球第31位。”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在12月14日舉行的“2019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上稱。世界銀行報告特別強調了《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合同糾紛解決以及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據瞭解,現行《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通過,歷經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與2018年五次修訂。為落實黨中央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部署要求,《公司法》修改於2018年9月8日作為“第二類項目”被正式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019年5月7日,全國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領導小組、諮詢小組與工作小組,啟動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主持開幕式時指出,新《公司法》應肩負四大歷史使命:一是尊重與保障公司的生存權與發展權,促進公司生存維持與可持續發展;二是弘揚股權文化,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三是強化交易安全,防範金融風險。脫實向虛現象背後的高槓杆風險呼籲債權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四是鼓勵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指出,《公司法》在幾經修改後再次修改,應當關注的一個焦點是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劉貴祥認為,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公司法》修改應關注幾個方面的問題,包括股東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如關聯交易的公司內部決議程序的完善、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賠償、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完善、股東知情權制度的完善等等;與股權變動有關的問題,如股權轉讓中股權變動的法律形式、股權登記的法律效果、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股權質押及凍結情況下股東表決權限制等。

對於相關的民商事法律糾紛,如果能夠通過民法解決,而且能夠有效解決的,應儘可能通過追究民事責任的方式予以解決,而非一概動用刑罰手段。王利明主張,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與法治社會,“刑法要謙抑,民法要擴張”。只有在民法手段無法很好解決相關糾紛、而且相關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時,才有必要動用刑法。“刑法要謙抑”符合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刑事法治原則。

我國現行《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認為,上市公司具有的特殊地位未在《公司法》中給予足夠重視。這就需要修改公司分類和公司治理的法律規則,以體現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另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地位非常重要,《公司法》修改應彌補實際控制人的制度真空,從制度上既保障上市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也保障其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行使對公司的實際控制。《公司法》還應明確集團化尤其是上市公司集團化的組織結構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指出,每一個法律條文的修改都可能牽一髮動全身。例如,授權資本制的引入就涉及到公司類型的調整和股東會、董事會之間的職權劃分;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期限的長短以及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否應當兼任的制度選擇,直接涉及世界銀行對各國營商環境的排名打分。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局副局長衣學東表示,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落實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部署。他建議,起草國有企業特別規定,應明確劃定國企董事會、監事會的法律地位和職權,提高決策科學性。目前外部董事佔多數已成為基礎性制度安排,但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外派監事會等問題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確。還要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議《公司法》對出資人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作出原則性規定。

本次活動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主辦,主題是“公司法修改中公司類型、公司治理與股權保護的制度創新”, 旨在推動《公司法》修改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與精準化。

來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的領導和來自國內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以及實務界的相關代表共130餘名嘉賓出席了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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