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宰客”,內江市中區高速收費站附近這夥“羊兒客”遭判!

2018年6月5日,內江市市中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鍾傳生、陳強、艾洪崗、雷波強迫交易一案,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鍾傳生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陳強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艾洪崗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雷波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四被告人違法犯罪所得財物3713元予以追繳後發還受害人。

瘋狂“宰客”,內江市中區高速收費站附近這夥“羊兒客”遭判!

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盤踞在重慶火車站、高鐵站的非法營運車輛,為運營謀利,以能直達目的地為幌子,收取全程車費後,將宜賓、自貢、資中、資陽、威遠等方向的乘客騙至內江,再以20-40元的價格,在內江市市中區收費站附近交給做轉票生意的曹建、隆昌儀等人安排轉乘車輛。曹建、隆昌儀等人從中截取部分利潤後,將乘客分流給鍾傳生、李鑫、劉波等下一級做轉票生意的人員。鍾傳生、李鑫、劉波為非法牟利,各自分別夥同陳強、艾洪崗、雷波及楊科(另案處理)等人,利用過境乘客深夜返鄉心切,或採取在收費處附近故意拖延時間滯留,或將接受的乘客帶至郊外偏僻處,採取恐嚇、威脅、打罵等手段,強行收取轉乘服務費,多次實施強迫交易犯罪。

2018年1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鍾傳生、陳強在內江市市中區收費站附近接手轉乘至宜賓的晁某、羅某某等五人後,被告人陳強開車,將五人帶至高速公路服務區附近,攔截下羅坪安駕駛的越野車,被告人安排五名被害人全部上車後,鍾傳生又安排陳強、張文(另案處理)分別堵住前後車門,採取語言威脅、毆打的方式,強迫五名被害人繳納轉乘服務費和車費共計563元。

2018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鍾傳生夥同楊科(另案處理),在內江市市中區收費站接手轉乘至宜賓的許某、曹某某等四人後,被告人鍾傳生安排楊科開車帶四名被害人至內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陳家壩附近。當鍾傳生、楊科等人安排被害人全部坐上出租車駕駛員陳強駕駛的出租車後,鍾傳生、楊科堵住車門,並採取吼罵、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行收取四名被害人轉乘服務費和車費共計600元。

2018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鍾傳生、陳強,在內江市市中區收費站接手轉乘至宜賓的劉某、王某某等四人後,鍾傳生電話通知被告人艾洪崗準備。由陳強開車帶四名被害人從內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華潤啤酒廠附近上內宜高速路後,鍾傳生、陳強假意攔下由內江往宜賓方向駕駛而來的艾洪崗的出租車,安排被害人全部上車。爾後,被告人鍾傳生、陳強堵住前後車門,並採取吼罵、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行收取四名被害人轉乘服務費和車費共計550元。

2018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鍾傳生、陳強,在內江市市中區收費站接手轉乘至宜賓的胡某某、黃某等四人後,由鍾傳生電話通知被告人艾洪崗準備。由陳強開車帶四名被害人到內江市五支立交附近,鍾傳生、陳強假意攔下由內江往宜賓方向駕駛而來的艾洪崗的出租車,安排被害人全部上車。隨後,被告人鍾傳生、陳強堵住前後車門,並採取吼罵、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行收取四名被害人轉乘服務費和車費共計800元。

2018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鍾傳生、陳強,在內江市市中區收費站接手轉乘至宜賓的李某、黃某某等四人後,鍾傳生安排陳強開車帶四名被害人從內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偏僻處上內宜高速公路。鍾傳生、陳強攔下李茂駕駛的出租車,安排被害人全部上車後,便堵住前後車門,並採取吼罵、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行收取四名被害人轉乘服務費和車費共計800元。

2018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鍾傳生、陳強,在內江市市中區收費站接手轉乘至宜賓的被害人劉某某、張某某等五人後,電話安排被告人艾洪崗開車至白馬高速路口等候。鍾傳生安排陳強開車帶五名被害人從內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偏僻處上內宜高速公路,與鍾傳生以及其邀約的被告人雷波在高速路匯合。隨後,被告人鍾傳生假意攔下艾洪崗往內江行駛的出租車,並安排被害人全部上車。被告人鍾傳生、陳強、雷波採取堵住前後車門、吼罵、語言威脅、推搡、毆打手段,向五名被害人強行收取轉乘服務費400元。

被告人鍾傳生、陳強、艾洪崗、雷波與另案處理的李鑫、餘禮強、羅兵輝、劉波、張淋、肖體傑等人,為非法牟利,分別結夥,長期盤踞在內江市市中區高速收費站附近,多次採用打罵、威脅、恐嚇等方式向過往旅客強行收取轉乘服務費,已逐漸成為一股欺壓過境乘客,滋擾當地百姓,妨害交通秩序、危害社會穩定的惡勢力,嚴重破壞了內江市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客運站的秩序。

瘋狂“宰客”,內江市中區高速收費站附近這夥“羊兒客”遭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鍾傳生、陳強、艾洪崗、雷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鍾傳生、陳強系該犯罪團伙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艾洪崗、雷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強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艾洪崗、雷波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鍾傳生、陳強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鍾傳生、艾洪崗、雷波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對其不予適用緩刑。對四被告人違法犯罪所得財物應當予以追繳併發還受害人。綜上,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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