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大力: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敬大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当前,检察机关正处于恢复重建40年来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局之中,认真思考如何在强化各项检察职能上谋取新的更大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深化检察改革、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重点应把握三个问题。

1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问题,关系检察机关总体工作布局和重大检察体制机制构建。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认真履行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的法定职责。第一,坚持宪法定位的一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要求,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落到实处。在宪法定位层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以其最根本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第二,坚持两大工作主线,即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从这个基本判断出发,可以归纳出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两大主责主业。检察监督指对诉讼活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是对诉讼违法和行政违法的调查核实纠正。司法办案指办理诉讼案件,主要是对某一诉讼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检察审查和检察裁量。

第三,坚持三项基本职责,即监督、审查、追诉。监督主要是指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在传统诉讼监督基础上,再加上扩展的监督职能,组成一个完整的检察监督体系。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依法受理或发现的案件(事项),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听取意见、讯问或询问相关人员等活动,进行法定程序的审查工作,主要包括逮捕必要性审查、起诉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追诉包括刑事公诉、民事公诉、行政公诉“三大公诉(追诉)”。

2准确把握深化改革的重点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经过谋划部署期、新旧转换期之后,正式步入了“后改革期”。后改革期主要着眼于固化改革成果,彰显改革成效,注重综合配套,推进系统集成,实施改革“精装修”。根据后改革期的阶段性特征,主要应抓好三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进一步推动综合配套改革,促进改革系统集成。也就是说要提高改革的体系化、精细化和适应性。体系化是指注重各方面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自身适应性改革与各项诉讼制度改革整体考虑、一体推进,使各项改革任务相互支撑、衔接配套、系统集成,梁柱与瓦块之间组成有机整体,更好地发挥叠加聚合效应。精细化是指从初创时期的原则性、框架性改革,转向操作性、具体化改革,从细处着眼、往深处用力,进行“精装修”,确保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更加高效有序。适应性是指围绕改革后的权力运行模式和司法责任制新要求,完善配套保障,使观念、人员、组织、设施、设备等各方面协调契合,为改革提供客观化的依托和载体,展现看得见、摸得着的改革成效。

第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不断突破诉讼监督的传统工作领域,逐渐向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法院调解、执行等领域拓展,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为避免检察监督分散化、碎片化,必须整体谋划、加强统筹、协同推进。笔者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检察监督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细化实践操作规程,解决不注重调查取证和证据审查无案号、无卷宗、无时限、随意性等问题,推动重大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针对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缺失的情况,建议地方立法先行一步,通过出台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固化、确立地方实践探索,为出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做好准备,最终解决检察监督有职权无程序的问题。

第三,进一步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从实际情况来看,机构设置规律性不强、定位混乱、名称不统一、管理层级过多、工作适应性差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建议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科学部署、合理布局、科学配置检察工作和检察资源。设置的依据和模式有以下三点:一是坚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管理职能与案件办理职能适当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适当分离。实行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分设,是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是为了更好监督诉讼违法行为,不是脱离司法办案、脱离各类诉讼、脱离权力运行,要做到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工作运行“分得开”,工作协调“连得上”。二是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机构精简与职能优化齐推进,综合机构和业务机构同步改,组建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成立办理各种特定犯罪案件的专业机构,改变以往“流水线、链条式”的传统办案模式,充分发挥“专业化、专门化”办案机制的优势。三是按照检察职能和履职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和办案组织。北京检察机关将围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完善监督体系,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或组织,组建监督方阵;围绕司法办案,建立刑事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职务犯罪检察“四位一体”刑事检察工作格局,横向同公安、法院互通,纵向上下级检察院贯通。围绕强制措施审查、监督、司法救济等职能优化配置,合理设置工作机构。

3推动建立科学的检察理论体系

新时代要有新作为,新时代呼唤新理论,新理论要解决新问题。第一,坚持理论的自觉,保持理论的清醒,推动理论的成熟。成熟定型的制度根植于成熟定型的理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理论引领。检察改革实践一再证明,凡是理论基础较为扎实、理论准备较为充分的改革任务,改革推进就比较顺畅、成效比较明显。凡是推进缓慢、缺乏成效的改革任务,往往都是在理论上“跛足”,根基不稳。第二,探索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检察领导体制、检察职能及其优化配置、检察工作的基本理念、检察政策、组织体系、管理监督等内容。坚持检察理论研究的实践性,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改革难题,开展理论攻关。其次,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相结合,关注基层实践,发挥基层创新精神,及时将地方试点经验进行理论提升,纳入理论体系。再次,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知行合一、辩证统一,坚持用实践检验成效,坚决反对崇洋媚外、生搬硬套,坚决反对空洞的脱离实际的理论和理论上的虚无主义。

第三,解放思想、探索创新、破除桎梏。深化改革必然触动传统观念、传统模式、习惯势力和利益格局,特别要防止产生单纯为保全既有格局而不顾规律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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