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中院終審一起涉惡案 13人控制沙灘資源非法獲利已獲刑

信陽中院終審一起涉惡案 13人控制沙灘資源非法獲利已獲刑

“法院判得好!他們13個人一個也沒漏網!”近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某民等13人犯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消息傳來,案發地固始縣的不少村民拍手稱快。

法院依法對李某民等13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8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5000元至3000元。

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民受僱參與經營陶某照、苗某(二人另案處理)等人合夥的固始月照砂石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收購、租賃固始縣豐港鄉、三河尖鄉沿史灌河兩岸及河道內的沙灘。

2016年10月以來,李某民為了實現其對沙灘資源的有效控制,指使被告人魏某生安排被告人李某文、張某銀及李某、楊某祥、張某(三人另案處理)等人糾集20餘人幫其實施違法活動。由李某民提供一定的經費及報酬,形成一個相對固定的以其為首要分子的不法集團,多次在固始縣豐港鄉、三河尖鄉有預謀、有組織地採取威脅、恐嚇方式,實施尋釁滋事、容留吸毒等違法活動,對豐港鄉付寨村、三河尖鄉王棚村史灌河沿岸及河道內的沙灘資源進行一定的非法控制,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

信陽市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某民為了實現對沙灘資源的有效控制,多次指使上訴人魏某生安排上訴人李某文、張某銀、穆某恩、馬某楠及李某、楊某祥、張某等人糾集多人多次在固始縣豐港鄉、三河尖鄉有預謀、有組織地採取威脅、恐嚇方式,實施尋釁滋事、容留吸毒等違法活動。

李某民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魏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二人均系主犯。李某民、魏某生、李某文等人夥同多人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屬共同犯罪;馬某楠、劉某偉、饒某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屬共同犯罪;李某民、魏某生、李某文、張某傑、喬某及付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信陽市中院認為,固始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遂依法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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