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中院终审一起涉恶案 13人控制沙滩资源非法获利已获刑

信阳中院终审一起涉恶案 13人控制沙滩资源非法获利已获刑

“法院判得好!他们13个人一个也没漏网!”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某民等13人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消息传来,案发地固始县的不少村民拍手称快。

法院依法对李某民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

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民受雇参与经营陶某照、苗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的固始月照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收购、租赁固始县丰港乡、三河尖乡沿史灌河两岸及河道内的沙滩。

2016年10月以来,李某民为了实现其对沙滩资源的有效控制,指使被告人魏某生安排被告人李某文、张某银及李某、杨某祥、张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纠集20余人帮其实施违法活动。由李某民提供一定的经费及报酬,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以其为首要分子的不法集团,多次在固始县丰港乡、三河尖乡有预谋、有组织地采取威胁、恐吓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容留吸毒等违法活动,对丰港乡付寨村、三河尖乡王棚村史灌河沿岸及河道内的沙滩资源进行一定的非法控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信阳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民为了实现对沙滩资源的有效控制,多次指使上诉人魏某生安排上诉人李某文、张某银、穆某恩、马某楠及李某、杨某祥、张某等人纠集多人多次在固始县丰港乡、三河尖乡有预谋、有组织地采取威胁、恐吓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容留吸毒等违法活动。

李某民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魏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二人均系主犯。李某民、魏某生、李某文等人伙同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马某楠、刘某伟、饶某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李某民、魏某生、李某文、张某杰、乔某及付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信阳市中院认为,固始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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