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惡意透支信用卡,後果很嚴重!

「案例速递」恶意透支信用卡,后果很严重!

2015年1月,朱某在某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同年6月,朱某在欠有賭債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使用該信用卡透支消費本金人民幣12754.35元不予返還。自2015年9月,銀行工作人員採取電話、上門等方式多次催收,而朱某為逃避債務及催收改變聯繫方式並逃匿。無奈之下,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鑑於楊某不知所蹤,故在網上追逃。案發後,朱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還清所欠本息。

公訴機關認為,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朱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朱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損失,應當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朱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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