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车辆:鲁D3615D
违法时间:2018.5.10
违法地点:运河大道与台中路
违法处理:罚款100扣2分
2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车辆:鲁D3D405
违法时间:2018.5.6
违法地点:运河大道与文化路
违法处理:罚款100扣2分
3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车辆:鲁D6U118
违法时间:2018.5.8
违法地点:运河大道与文化路
违法处理:罚款100扣2分
4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车辆:鲁QY6N57
违法时间:2018.4.16
违法地点:邾国路与汉诺路交叉口
违法处理:罚款100扣2分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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