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單位要求賠償違約金?

有更好的機會誰都願意去把握,不少勞動者找到更好工作時會跳槽到新的單位,在這時候原單位認為該員工的做法給公司帶來了損失,於是就要求員工賠償自己違約金。那麼,員工要跳槽單位要求賠償違約金是否能合法?

員工跳槽,單位要求賠償違約金?

員工要跳槽單位要求賠償違約金是不是能合法

“跳槽”是勞動者職業選擇自由的體現,從法律性質上講,屬於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離職作出了較為寬鬆的規定,但“跳槽”時,勞動者有以下幾項法律義務需要承擔:

1、提前通知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除試用期外,勞動者離職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工作交接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時,勞動者應該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如將辦公用品交還、將工作相關文件移交給接替人員等。

3、特定情況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恣意約定各種形式的違約金的行為被明令禁止。

該法明確規定了兩種勞動者離職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了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高於勞動者應承擔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用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跳槽後”勞動者如違反該條款,應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期限由雙方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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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跳槽要扣工資嗎

1、書面提前通知,做好工作交接。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並且保留書面通知。認真填寫工作交接單並經相關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2、結清勞動報酬,辦理好檔案轉出及保險轉移手續。離職時應認真確認用人單位是否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離職,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時,即便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另外,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社會保險與檔案轉移手續。

3、認真履行後合同義務。合同解除後,相關的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違約金條款等,還需要繼續履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後合同義務,做到“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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