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9年11月25日,李女士入職某公司,擔任門店店員工作。
2011年至2013年期間公司每年安排李女士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
2014年5月,李女士從公司離職。離職後。李女士起訴公司要求支付在職期間未休滿年休假的工資差額。
李女士主張,其1983年12月已開始工作,入職被告公司前社保繳費累計年限已達22年零4個月,每年應休假為15天,公司每年僅安排5天年假的行為違法,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差額6831.72元。
面對李女士的請求,公司主張,年假須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才能享受。累計工作年限1年至10年的年假為5天,10年至20年的年假為10天,工作年限超20年的年假為15天,累計工作年限應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準,非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應累計計算。
【律師說法】
針對該案,我們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帶薪年休假制度設立的宗旨可知,帶薪年休假制度意在保障勞動者連續工作後的休息權,是在考慮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基礎上要求社會對勞動者進行休假補償的一種制度。
此種補償應由全社會的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因此,只要職工在入職前曾經有“連續滿12個月”的工作經歷,則有權在入職新單位的第一年享受帶薪年假。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進入單位不滿1年為由,拒絕勞動者休年假的權利。
同樣道理,核算勞動者年假天數的累計工作年限也應以勞動者全部工作年限為準,不應限定理解為在某個單位累計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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