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大学生“跑龙套”,是哪门子“义务”?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剧组在井冈山大学招募群众演员,校方强制要求该校男生义务参演,否则以旷课处理。虽然日前校方已决定中止学生参与拍摄工作,但隐匿其中的问题仍值得思考。

按理说,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义务劳动无可厚非,学生为母校、为社会做点贡献也在情理之中。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井冈山大学让大学生客串群众演员似乎不是参加义务劳动,而是商业活动。因此,学生有决定自己是否参加的自主权,学校和剧组都没有强制学生的权力。即便学生自愿,剧组支付相应的报酬,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让他们沦为“廉价劳动力”。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虽然学生去剧组当群众演员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行为,但不管是大学生还是职校生都是学生,不让上课而被强迫去客串群众演员,都具有一定的“实习”性质。因此,作为组织方,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与剧组协商解决参演学生的劳动报酬问题。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学校也许是想借助这样一次电影拍摄活动来扩大学校的影响力,甚至在公映影片中打上学校的名字,这看起来是不错的宣传手段。可不管怎么说,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始终是学校必须遵守的原则。如果学校做到了这一点,多花心思把学生培养成有用的人才,还担心没有人宣传学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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