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有竊賊撬窗戶行竊,業主用木棍將竊賊從7樓捅下去,竊賊墜樓身亡,業主需要負責嗎?

胸中有玉

針對你說的問題咱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某法院曾經審理過一宗因一聲《獅子吼》把小偷嚇死的案件。起因是,市民吳老伯聽到窗外有異常聲音,就起身去陽臺查看原因。誰知道,剛到陽臺,就看到有一個人雙手抓著陽臺欄杆,攀附在陽臺外。吳老伯大吃一驚,本能地大聲喊道《有賊、抓小偷》  

 吳老伯有一項絕活,那就是練過《獅子吼》他這一聲下意識地猛喊,可謂是驚天動地,竟然把小偷嚇得一個哆嗦,手一鬆,結果就從五樓上直接摔了下去,當場氣絕身亡。  


 隨後,吳老伯馬上就報了警,警察來了後,經過一系列的程序走下來,法醫驗屍後,確認死亡原因是驚嚇而摔死,不是吳老伯將其推下樓的。就以意外事故死亡定案,對吳老伯免除刑事責任。  

 但是小偷的家屬卻同意警察的裁定,到法院起訴,要求吳老伯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是吳老伯明明知道自己以前練過《獅子》的功夫,一嗓子喊下來足能嚇死人,然而還是對著一個攀附在半空中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於造成他因驚嚇之下墜樓身亡,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後經法院調查取證,證明吳老伯那下意識的一喊,確實使用了《獅子吼》的功夫,就連相隔二百米外的居民都能聽到。可見聲音確實很高。因此,判決吳老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鑑於吳老伯是在緊急情況和自我保護的情況下下意識地行為,不是以傷害為目的情況下,使用了硬功夫,不屬於故意傷害,因此,法院判定死亡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小偷本身,而不是吳老伯,所以判定只賠償對方兩千元。判定後,當事雙方均不服判決,並且提出上訴。  


 大吼一聲嚇嚇小偷都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那麼如果先下手為強把陽臺的小偷推下去呢?   曾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名入室盜竊的小偷在發現主人回家後,就急中生智翻過陽臺雙手抓住護欄懸掛在半空,企圖躲過去不被房主發現,結果被主人發現後,房主用榔頭擊打小偷雙手,造成小偷墜樓身亡,最後該主人也被判刑了!!!   

我們來聽聽律師是怎麼說的: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無限防衛權僅限於強姦、搶劫、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行為!而美國對私闖民宅規定有無限防衛權,房主有權擊殺闖入者!!!

房主明知把小偷推下樓會使其摔死,仍把其推下,就屬於犯罪行為。還有的小偷在逃跑,失主開車直接把小偷撞殘撞死,這都屬於違法。   


80後的天空

晚上有竊賊撬窗戶行竊,業主用木棍將竊賊從7樓捅下去,竊賊墜樓身亡,業主需要負責嗎?

悟空裡的小偷死亡率好高啊,有地板滑被摔死的,有被電死的,有誤吃東西毒死的,有被眾人亂棍打死的,今天又有一個爬窗戶被業主攆死的,死亡率如此之高的職業各位樑上君子可要慎重從事啊!這樣的人在我看來死了活該!誰叫你手腳不乾淨?現實生活中遭遇如此死法的小偷還是不少的,這樣的人即使死了也令人唾棄!

但是這個世界上總會有那麼一些手腳不乾淨的蟊賊存在,我們各位業主也得多加小心,我們需要提高防範意識!對於小偷家裡好酒好菜予以招待那是不可能的,也不用鋪好紅地毯歡迎光臨,更加不可能提前幫著架好梯子開好窗戶候著,又不是哪位情竇初開的小姑娘等著會情郎呢!但是防盜也需要適度,否則也會惹禍上身!

你可以維權但不可以過度維權!一般的盜竊你是沒有無限防衛權的!

例如本題說的這樣,假如你明知小偷在7樓高空,這樣捅下去是什麼後果並不難預料,生命權是高於財產權的,防盜行為雖然屬於防衛,但是如果你並沒有遭受到較重的威脅,例如小偷已經威脅到你的生命了,你這樣直接往下捅導致小偷死亡至少是過當的!當然如果你並不知道小偷在外面充其量只能算是個過失!責任不大!

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一位老伯發現窗外有賊,就喊了一聲抓賊,這個小偷嚇得墜樓身亡,最後賠償了兩千!這個賠償額我個人是能接受的,各位小偷你想掙這個錢嗎?如果你願意掙,我想大多數業主雖然不願意給但是也會給的,就當餵狗了嘛!


心安理得君

具體事情具體分析,如果正如題主所述,業主發現小偷行竊,但仍用木棍將竊賊從7樓捅下去,最終導致竊賊墜樓身亡,那麼從法律上講業主需要負責。

而且很可能不會按照防衛過當來處理,畢竟把小偷從7樓捅下去的行為造成了小偷的死亡。而這一結果是民事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正常預測到的。

可是我也和很多網友一樣,實在想不通啊,小偷偷東西,我們只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什麼還要如此被動?難不成我們還得保護人家的“職業習慣”?

那麼我們假設有如下幾種情況,有可能會被按照防衛過當或者過失殺人來處理。

1,問題中提到了小偷有“撬窗戶”的行為,如果是撬窗行為正在進行中,且小偷被業主發現後做了攻擊舉動,那麼業主在慌亂中採取自衛行為,導致了小偷墜樓。

2,大半夜的業主突然發現自家的陽臺外面有動靜,情急之下大喊一聲,把小偷嚇得墜樓而死。

3,業主有夢遊症或者間歇性精神疾病,造成小偷墜樓時主觀上並不知情。(當然也要有相關證明了,而且得證明是在夢遊中或者病發時)

我這麼費勁地想了以上幾種可能性是為了說明什麼?說明小偷偷竊的行為罪不至死,而主觀上用木棍捅掛在7樓上的小偷確實會致人死亡。畢竟“生命權高於財產權”如果律師從法律角度出發,他們不可能宣稱業主無罪的。

那麼更大的問題來了,我們在面對小偷時該怎麼辦呢?除了報警,作為個人還有什麼樣的好辦法呢?估計很多人都會不知所措,畢竟有時候看起來,我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付出的代價似乎並不小。在那種緊急時刻,又有哪個人會顧慮這麼多呢?

而現實中有些小偷確實囂張無比,我們到底該怎麼辦呢?

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夜雨如書

我國法律一直在強調要形成全民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實際上,法律條文也不是任何人都能看懂的,就我們接觸最多的民法來說,上邊各種術語能讓讀者生無可戀。所以,法律語言平民化就顯得格外重要。就上面這種情況,法律會判小偷全責嗎?


法律在處理比較複雜的案件時,是全面考慮的,而非單一的針對。所以,它會這麼判:


1 .小偷犯盜竊罪未遂。(只有這一個罪名)


小偷去你家偷東西,有這個想法是犯罪表示。如果有犯罪動作,比如就你所說,開始動手去你家偷了,但走到半路,又良心發現,不去了,這叫犯罪中止。如果他已經爬到你家窗戶,不幸被你逮到,是犯罪未遂。如果小偷已經得逞,比如偷了1塊錢,就是犯罪既遂。


2. 你把小偷推出去,他墜樓死亡,你構成過矢致人死亡罪。

雖然他的目的是偷你家東西,動機不純,但是你構成了死亡這個結果,你就必須為這個結果付出代價。很多人認為不應該這樣,甚至有人認為是正當防衛,很可笑。正當防衛的對象是你和拿著工具過來要殺你的人。過失致人死亡需要坐3-7年的牢,為有期徒刑。


不知道大家現在認不認同我的說法?



飛哥談職場

晚上竊賊撬窗戶行竊,業主用木棍制止竊賊,竊賊失足從7樓墜樓身亡,業主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很多人已經從民事從刑事做了很多法律分析,但這些分析都太學究化,其實不用分析那麼多,理由只有一個,我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我為了保護我的住宅的權利,我沒有任何過錯,所以我不擔責。

這事是最基礎的住宅權的保護,我們的住宅,風可以進,雨可以進,但小偷不能進,面對侵入的小偷,就應該堅決的阻止,這種阻止使用棍棒驅逐,合理合法合情,且沒有任何過激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假設,主人拿刀捅死小偷,那麼可能涉嫌防衛過當,但拿木棍制止侵入住宅,完全合法。

至於小偷的死亡,責任在小偷自己,而不在於制止違法的業主,有的人分析,小偷帶不帶凶器,這是教條的,荒唐的,這個邏輯下,主人要跟小偷談判嗎?詢問小偷,你帶刀了嗎?如果帶刀,那麼我捅你下去,如果沒帶刀,我請你進來,這多麼可笑呀!

這個案子不復雜,一個業主維護自己和家庭的利益,這也是法治的需要。


韓東言


晚上有小偷撬窗戶準備行竊,業主用木棍將小偷從7樓捅下去,小偷墜樓身亡,大家肯定都會覺得小偷罪有應得,死的好,這種想法有點偏激。但從法律上來講,業主不但要負責,一般情況下會按照故意殺人罪來定罪。


小偷可恨,應該受到懲罰,但罪不至死這是肯定的,有人說,萬一小偷身懷兇器,進入屋裡傷害到屋裡人怎麼辦?是的,你可以這樣假設,但這這是假設,假設的東西法律也不會採納,法律只重視已經發生的事實時什麼。

有網友說:“我這是正當防衛,防止他進來偷東西”說的也對,你確實是正當防衛,只不過防衛過當,超過正當防衛的度,那就是故意殺人了。還有網友說:“那是不是要把小偷請進屋裡好吃好喝伺候著,拿點錢把小偷從大門送走”?網友雖然是調侃,但也說明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如何應對這種情況,既懲罰了小偷,又能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



如果大家遇到這種情況,最好的方法就是報警,讓警方來處理,但一般情況下,估計小偷會在警方到來之前進入屋裡,更有可能對屋裡主人造成傷害。因此,此時業主拿起木棍在小偷尚未進入屋裡時,對小偷進行口頭警告是十分必要的,通常這種情況下,小偷會知難而退,原路返回。如果業主二話不說用木棍去也捅小偷,造成小偷墜樓身亡,雖然行為解氣,但自己難免攤上官司,得不償失。


如果業主有足夠的實力,大可以等小偷撬窗進入屋裡後,聯合家人每人手拿一根木棍嚴陣以待,在小偷尚未反應過來的時候,業主隨同家人一起棍棒伺候,先打他的他媽都不認識他,在小偷徹底失去反抗能力時對小偷進行捆綁處理,然後打電話報警,等待警方到達現場。


詩詞公寓

晚上有竊賊撬窗戶行竊,業主用木棍將竊賊從7樓捅下去,竊賊墜樓身亡,業主需不需要對竊賊的死負責!

1、從法律角度講,業主的行為可能構成了“防衛過當”,所以,是需要為竊賊的死承擔責任的。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可見,就防衛過當這條罪行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業主適當的減輕處罰。

2、但是,業主面臨的,可能不僅僅是防衛過當這一項罪名。

業主還涉及到“故意殺人罪”。

雖然業主捅竊賊的目的,並非要剝奪他生命,只是想讓竊賊終止以行竊為目的而撬窗戶的犯罪行為,並離開。但是,業主明知自己居住的是7樓,小偷萬一摔下去,可能造成生命危險。依然去捅竊賊,最終造成竊賊墜樓死亡。業主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間接故意殺人,因為殺人並非他真實、主要目的。

所以,在法律層面,業主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3、從情感角度說,業主遇到這樣的事,是很虐心的。

為了保護自身財產、安全,反而要承擔法律責任。誰遇上這樣的事,都會覺得心裡堵得慌,覺得自己冤枉。

而這種小偷撬窗戶行竊的事,誰都有可能會遇到。當遇到這種情況時,是應該及時阻止小偷的犯罪行為,還是因擔心給小偷造成傷害而不去阻止,任由小偷犯罪。估計是人們都頭疼的問題。

其實,制止小偷的犯罪行為,肯定是應該的。不過要分情況,在保證自身安全,且不會對竊賊造成重大傷害的前提下,去有效的制止。報警,可能是比較穩妥的辦法。


龍族社


這個題是一個可能會引起爭議的題。涉及法律的和道德的爭議

首先,從法律上看。

業主是防衛,如果是正當防衛。業主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防衛過當,那可能就要承擔刑事責任,相應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道德上,哪一個正常的民眾,都會痛恨竊賊,誰讓你不做正事而去盜竊?

從形式上看,竊賊盜竊,是在七樓的窗戶外撬窗戶行竊。

業主防衛,是在室內用木棍將竊賊從七樓捅下去。

如果從這裡看,業主在室內,竊賊在室外,雙方還沒有接觸。

竊賊是不是搶劫?就是業主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的分界線。

那麼,如何判斷竊賊是不是搶劫?

那就看竊賊是不是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最簡單的判斷或者證明方式就是看竊賊有沒有帶凶器?

假設竊賊用武力相威脅說,你敢捅我,我就敢用刀砍你,你看我手上有刀。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竊賊是搶劫。

儘管沒有入室成功,更沒有搶到財物,但,因為他攜帶了兇器並以暴力相威脅,就構成了搶劫,業主就可以實施無限防衛。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把竊賊捅下去是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的!

竊賊死了白死!

反過來,如果竊賊是偷偷摸摸的在撬窗戶,沒有攜帶凶器,更沒有表明自己帶了兇器,那他就還是盜竊,那麼他在盜竊未得手的情況下,業主用木棍把他從窗戶捅下去,這就是,防衛過當,那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所以,咱們人民群眾,即使實施防衛,也要稍微思考一下,尤其是像這種,自己在室內,竊賊在室外,而且是在高空的情況下,業主可以打電話報警,或者打電話求助於小區物業管理及保安。

因為這時業主的現實危險並不大。

而小偷是處在相對危險的境地。

所以,業主不要貿然行事。

無論如何,這樣的小偷實在可惡

盜竊他人財物,還害得他人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小區要加強巡邏。

要及時發現這樣的竊賊,及時採取措施,不要害的業主去承擔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


陳群律師

死無對證的事,為什麼還要承認自己的責任?把竊賊說成強姦犯、搶劫犯、殺人犯,你就沒責任了。大晚上入室行竊和入室強姦殺人,也就在犯罪者的一念之間——正經人誰會大半夜爬到7樓撬別人家窗戶?


你就說這幾天一直有人跟蹤你,然後人兇相畢露,手持兇器,是想入室搶劫強姦殺人,你為了自保,必須不能讓他順利進屋;

你就說那個犯罪分子在你發現並警告他以後,不但不離開,反而繼續加快動作繼續撬鎖;

你就說那個犯罪分子不但繼續撬鎖,還出言威脅你,說他這次來只為搶錢劫財,如果你不配合,等會進去以後殺你全家

你就說你跟他無冤無仇,為什麼他要來找你麻煩,他說有人早就看你不順眼了;

你就說你情急之下抄起棍子嚇唬犯罪分子,讓他趕緊走,但是犯罪分子不但不走,手上還有一個黑乎乎的長條東西,看起來可能像刀

你就說你實在是沒辦法,大半夜的,有人爬到7樓撬窗戶,而且被發現後還不走;你拿著棍子嚇唬他,他還不走;你說你報警了,他還不走;你說你威脅他再不走你就動手了,他說你敢動手就殺你全家;你作勢捅他,他把鎖已經撬壞了,馬上要翻進來了。


你無計可施,只能跟他拼了,只能在他進來之前阻止他,這是為了保護你全家,你擁有無限防衛權。


一定要扣實這個人要搶劫,入室搶劫是重罪,而且隨時會變成殺人;在犯罪分子發出死亡威脅並採取實質性動作後,你就有了無限防衛權。


另外,警方詢問時,如果說不圓,就不要說;你就咬死了你是先發現他出言警告,他不走;你拿出棍子威脅他,他不走;你說你報警了,他不走;他馬上就要翻進屋了,還威脅要殺你全家;你無計可施,只好阻止他進屋,因為你害怕被殺。


別先給犯罪分子定性成竊賊啊;竊賊被房主發現以後,肯定會逃跑,沒理由一直呆在外面等著被捅下去的。


但是,如果是偷情者躲在窗外,被房主用棍子捅下去了摔死,那就是妥妥的殺人罪沒跑了。

警方給案件定性,不但要看當事人陳述,還要看物證和邏輯鏈的。


任易

99隨便語:在法律上這幾乎是不需要討論的問題,答案是必須承擔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在網絡上,很多人對於類似問題,總想得到一個肯定回答,不用負責任。

但作為一個問答寫手,假如我今天胡說八道亂寫一通,萬一某個讀者當真了,將來在生活中遇到類似情況,採取極端手段,把一個小偷從高樓上捅下去摔死,那就有違我的本心。

我們必須明白一個道理,哪怕你再恨小偷,小偷也不致死。

人的生命權高於一切,其中也包括小偷的生命。

第一,涉嫌“故意殺人罪”。

小偷撬窗行竊,業主用木棍將小偷從7樓捅下去,這種行為連“防衛過當”都算不上,直接就是故意殺人。

(1)為何不算防衛過當呢?

防衛過當的基礎是正當防衛,而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幾個條件,其中包括“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所採取的必須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小偷撬窗,說明小偷尚未進入室內,正在實施盜竊前的“準備工作”。從法理上講,此時的不法侵害是否屬於“正在進行”,具有爭議。

更重要的是,發現撬窗的小偷後,使用木棍將其捅下去,這個行為已經明顯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範圍。

(2)為何是故意殺人罪?

在法律上,“故意”分為兩種,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業主舉起木棍,狠狠一棍子敲在小偷的腦袋上,導致小偷昏厥,從7樓摔下去,摔死了,這叫直接故意,構成直接故意下的故意殺人罪。

用木棍捅小偷的身體,可以解釋為“逼迫小偷離開窗口,不讓小偷進入室內”。

但在這個過程中,業主放任一種後果的發生,即,放任小偷從七樓摔下致死,而“放任”就是間接故意的一種,這種情況下構成間接故意下的故意殺人罪。

放任: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是個人就明白,當一個人從七樓高的位置上摔下去,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摔死,所以,業主的行為已經構成間接故意。

第二,關於故意殺人罪下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當業主構成故意殺人罪時,他在法律上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很輕微!

一切的原因就是“刑法司法解釋八”,根據解釋八的規定,刑事案件中致人死亡的,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不再承擔死亡賠償金。

這是什麼意思呢?

由於業主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自己成了罪犯,他原本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變成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幾乎有著天和地的差別。

比如說,業主不構成犯罪情況下,小偷摔死了,業主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中,最主要的部分是死亡賠償金。

以江蘇省舉例。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為65萬760元。

然而,在業主構成故意殺人罪情況下,這筆高達65萬的死亡賠償金,法律上並不支持!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關於這種情況下的附帶民事賠償,業主與小偷家屬雙方能否達成和解,被看作是業主的“悔罪表現”,與刑事責任的承擔,有著一定關係,這裡不再展開。

結束語:人的生命權高於一切,業主用木棍將小偷從七樓捅下摔死,連防衛過當也算不上,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另一方面,業主必須承擔的民事賠償,僅有喪葬費,交通費等較小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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