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同性婚姻有多远|齐家

中国离同性婚姻有多远|齐家

齐家家事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引起了轰动,引起轰动的原因应该是这份判决书正式的告知中国公民:同性在中国不可以登记结婚。(文末附有判决书全文)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国家,对家庭、婚姻都是如此。中国不允许同性登记结婚,那世界上有哪些国家是通过正式立法允许同性结婚的呢?今日就给大家盘点一下。

荷兰(2001年4月1日)

1998年1月1日

《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之所以用“伴侣”这个词是因为,这样的话就涵盖了“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但是这部法律颁布时,不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孩子。

2000年12月

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

2001年4月1日

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其实,在欧洲,荷兰不是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的国家,但是却是第一个通过正式立法赋予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同等权利的国家,也就是说,在荷兰同性结婚和异性结婚在法律上是一样的,比如允许领养孩子,享受一切社会保障等。因此,荷兰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允许结婚的国家。

比利时(2003年1月30日)

2001年6月22日

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一项法律草案,规定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的结合,婚姻也可能由两名女性或两名男性结合。

2003年1月30日

比利时众议院批准通过了一项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法案。6月1日,此法案正式实施,同样的条件,不允许同性恋领养小孩。

2004年10月

放宽同性在比利时结婚的条件:同性伴侣一方只要在比利时住满三个月即可在比利时结婚。

2006年

比利时国会通过法案,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直到此,比利时成为真正意义上允许同性结婚的第二个国家。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

2004年之前

西班牙法律允许单身人士领养孩子,所以当西班牙允许登记注册联姻,允许没有婚姻关系的同性或者异性享受一部分的已婚权利。因此,对于同性伴侣,已经有了形式上合法的收养孩子。

2004年10月1日

内阁批准通过同性婚姻的法案,并于2004年12月3日向众议院提交该法案

2005年4月21日

众议院通过法案

2005年6月21日

参议院否决该法案,被退回众议院

2005年6月30日

最终通过该法案

2005年7月2日

正式颁布该法案

加拿大(2005年)

2003年6月10日

加拿大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并且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只把婚姻限定于异性恋者之间。

接下来,魁北克(就是“鬼怪”中孔刘大哥穿越的地方),卑诗省等省份的法庭也相继裁决同性婚姻合法。

2002年9月

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下令:政府两年内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

2003年6月

安大略上诉法院下令:政府立即承认同性婚姻。加拿大联邦政府表示接受法庭裁决,并将立法予以认可。

2003年7月

政府向最高法提交立法草案,将同性婚姻纳入婚姻中。

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反对者,特别是一些信奉基督教,天主教,犹太教的公民。

挪威(2009年1月1日)

1972年

同性恋行为不再定义为犯罪行为

1993年4月30日

同性“公民伴侣关系法”通过

2008年3月14日

政府正式提出同性婚姻应当纳入婚姻法中,并允许收养孩子

2008年6月1日

通过该法案

2009年1月1日

正式生效

丹麦(2012年6月15日)

1989年6月7日

丹麦立法通过了同性伴侣注册

1989年10月1日

“同性伴侣注册”制度正式生效。

丹麦成为全世界第一个采纳《家庭伴侣法》的国家。

2012年6月7日

通过同性婚姻法案

2012年6月15日

正式生效。

法国(2013年2月12)

2000年1月

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2013年2月12日

法国国民议会投票通过了允许同性恋结婚及收养子女的法案

美国(2015年6月26日)

2003年11月18日

马萨诸塞州成美国首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州

2015年6月26日之前

全美50个州中已有37个州允许同性伴侣注册结婚

2015年6月26日

美国最高法9名法官以5比4的结果裁决同性合法

截止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经有21个国家承认了同性婚姻。

其实根据上面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同性婚姻的历程来讲,同性婚姻合法并不是很轻松,那么,反观中国,离同性婚姻有多远?大胆的假想一下。

按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不给两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依据的是《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如何修改《婚姻法》的规定允许同性结婚呢?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婚姻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那么全国人大会什么时候召开呢?

《宪法》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每年有一次机会提起议案修改《婚姻法》。

但是怎样才能通过这项提议呢?

《宪法》第六十四条: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要想修改《婚姻法》,需要全国人大会的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因此,简单的来讲,要想在中国通过修改《婚姻法》而允许同性婚姻需要的条件是: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起议案,再由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修改法律。

但是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不是每个代表都能提起议案被讨论的

有资格提议案的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或部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因此就不难解释,每年都会有人大代表提起同性婚姻合法,但最后都会否定,甚至连议案都不算,就是因为太过于“势单力薄”了。

因此,要想在我国直接通过立法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现实。同时,小齐认为,同性婚姻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婚姻的合法,更多的是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收养)问题,因此,通过直接修改法律的做法并不科学,相反,这样反而不会有利于保护同性婚姻。

荷兰莱顿大学知名同性恋法律专家Kees·Waaldijk将同性恋法律认可的历史进程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予以结构化并称呼其为“标准序列”,从同性恋去刑事化到同性恋人身和民事权利的保障,从同性恋团体的资格认可到消除同性恋就业和社会服务歧视,从零散的同性恋同居规章到注册伙伴关系法案,从同性恋婚姻到同性恋父母权法律制度的确立,该序列总共划分为十一大步三十三小步,各步节节相扣相互呼应,而脱离实际的任何法律跃进行为显然是不会成功的。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湘01行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麟。

委托代理人黄思敏,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亮。

委托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黄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天明,系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福康,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文麟、胡明亮因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芙蓉区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胡明亮到芙蓉区民政局要求办理结婚登记。芙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审查后,认为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规定,决定对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当场告知孙文麟、胡明亮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和结果。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据此,芙蓉区民政局具有对辖区内居民结婚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我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芙蓉区民政局对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当场告知孙文麟、胡明亮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我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的规定。芙蓉区民政局对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行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孙文麟、胡明亮上诉称:行政行为在执法人数、资格、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告知理由和结果、陈述申辩权、以及送达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单等程序上没有依照湖南省的相关行政程序性规章。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民政局的证据,故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民政局工作人员对上诉人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及依法完成了告知义务,是错误的。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婚姻法第二条的男女平等应当是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结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结婚。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等包括了同性的情况,婚姻登记也应当涵盖同性婚姻。根据宪法等对于平等和人权的规定,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对于本案涉及的宪法上的平等权与人权、婚姻法的婚姻自由等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回避,法律适用不当。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芙蓉区民政局答辩称: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不予受理结婚登记,而是受理后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前对上诉人申请结婚进行了审查和询问。不予登记的依据就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无需其他证据。对于婚姻法的相关条款,立法原意即异性婚姻,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只能严格依法执法,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但,芙蓉区民政局在一审中提交的何建平的自述材料,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经过,对于上诉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及被上诉人不予登记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也予以认可,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予采信。一审法院以该证据不是作出行政行为时形成的为由不予采信,将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等同,应予纠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起诉状,本案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是男女双方。二上诉人均为男性,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包括同性,婚姻登记也应涵盖同性,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应当解释为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结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结婚等,其理解明显超出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男女”的文义范围,属于曲解法律,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根据宪法等关于平等和人权的要求,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该主张系否认法律的效力,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文麟、胡明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永

代理审判员 黄 姝

代理审判员 陈丽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