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立案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後處理的規定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佈,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立案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後處理的規定。

反腐敗工作政治性很強,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這是我們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根本保證。立案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規範監察機關的立案工作,保證其準確、及時地立案,保障被調查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規定了立案的條件和程序。凡需要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調查的條件。具體而言,立案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存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監察機關立案所需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僅指初步確認的部分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而不是全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全部事實要到調查階段結束之後才能得以查清,而且還要經過審理之後才能認定。

三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這裡講的“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主要是指《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由承辦部門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有關負責人應當嚴格審核把關,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批准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批准立案,由監察機關作出其他處理;認為需要對某些問題作進一步瞭解的,退回立案報告,由承辦部門作進一步瞭解。

第二款規定了立案後調查方案的確定。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根據被調查人情況、案件性質和複雜程度等,集體研究確定調查方案。一般來說,調查方案的內容應包括: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調查過程中需要採取哪些措施,預計完成任務的時間,以及應當注意事項等。調查方案一經確定,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內容,遇有重大突發情況需要更改調查方案的,應當報批准該方案的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三款規定了立案後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佈,並通報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等相關組織,這既是保障他們的知情權,也是要求他們積極配合調查。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還應當通知其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這主要是因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很可能已經被採取留置措施,需要讓其家屬知情,同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既是監察機關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方式,也是加強反腐敗鬥爭宣傳、形成持續震懾的一種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應當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其中,前兩個條件是立案時必須同時具備的實體性條件,第三個條件是立案的程序性條件。在辦理案件時,要特別注意遵守程序規定,沒有經過批准,禁止私自立案調查。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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