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修改 違法排汙最高罰一百萬元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習近平總書記講過:“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從中央到地方,目前都非常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陝西省在環保立法方面有哪些變化呢?

5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辦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拆除或閒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 免行政審批

其中,對《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修改的地方最多,首先刪去了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渭河流域內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內,禁止新建水泥、造紙、果汁、印染、澱粉、電鍍等耗水量大、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修改為:“渭河流域內的引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使用。”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同時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拆除或者閒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在拆除或者閒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二十日前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未經審批設置排汙口 逾期不拆除的將強制拆除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水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二)未按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聯網的。其中,追責方面修改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偽造排汙許可證、持過期排汙許可證或者排汙許可證已被撤銷、吊銷、註銷,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審批設置排汙口或者進行涉河工程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經審批設置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此外,本次會議還對《陝西省實施辦法》、《陝西省放射性汙染防治條例》、《陝西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陝西省森林公園條例》、《陝西省實施辦法》、《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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