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偷摘楊梅墜亡,景區被判賠5%冤不冤?

八月店家

遊客偷摘楊梅墜亡,景區被判賠5%冤不冤?

大家可以看看事件的整個經過,大概的情況如題所述。判決結果也是出來了的。

據報道,廣東一六旬老人吳某在景區遊玩時爬樹摘楊梅墜亡。事後,其家屬認為景區內楊梅太易攀爬,導致很多遊客採摘甚至哄搶,而景區管理方卻從未採取安全疏導和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   日前,廣州花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景區未告知危險,承擔5%的責任,賠償吳某親屬45096.17元。   對此,不少網友開始為景區喊冤。那麼,發生了這樣的事,要求景區賠償到底合不合理呢?

事已至此,老者也為自己的不文明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作為網上一邊倒的評論,多少有對死者調侃的味道,其實大可不必。在國人的心目中,死者為大,就讓他入土為安吧。

但是,案件的警示作用確實極其深刻的。從中我們可以提煉出很多的關鍵詞。其中,旅遊安全,文明出行,警示標誌,貪小便宜吃大虧等等,應該是我們汲取的經驗教訓。老人作為一個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同時也對個人在公共場合是否注意自己的言行舉動提出了拷問。

遊客偷摘楊梅墜亡,景區被判賠5%冤不冤?

我覺得不冤枉。作為一個3A級的旅遊景區,公共場合的安全機制和應急機制確實沒有安排到位。且不說是老人上樹偷摘楊梅,單單是一個遊客在景區地面遊玩的時候,如果發生心肌梗塞的話,景區的應急機制也是不到位的。

就說中午下班時間吧,如果在這個空檔遊客發生身體危險了,景區如何啟動應急預案?這個景區確實沒有做到位。這應該是作為一個3A級景區應該能夠想到的事情。所以景區負一定的賠償責任還是有法可依的。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了在物件損害責任中,‘林木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在本案中,如果景區管理方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就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應就旅遊活動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說明或者警示。具體到這一案件中,景區中楊梅樹被遊客攀爬採摘,這樣的事情其實不是第一次發生了,但景區沒有采取警示措施,顯然存在一定過錯。同時根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規定,3A級景區應當建立緊急救援機制,設有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在吳某從楊梅樹上摔落受傷後,景區沒有采取必要的醫療救助措施,導致吳某未及時得到救助,對損害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錯。可見,法院判決景區方需擔責,是於法有據的。

教訓是極其慘痛的,以生命的代價換來的確實網友對其不文明行為的譴責,這讓其家屬如何作想?但是確實是,老人在景區遊玩時候犯規了。這個規矩就是遵守公共場合的規章制度,作為一個成年人是應該知道和明白的事情。

這個案例可以說是教科書式的,可以成為一個警示性的案例來科普給所有的普羅大眾。生命是自己的,規則是要遵守的,不尊重遊戲規則,最終被捉弄的只能說是自己。拿生命來譜寫別人的笑柄的,還要自己用血淚來磨平。


農民妹子一枝花


首先,景區不是公共場所,有門票,有管理機構,有管理人員,收門票不辦事,你是幹什麼吃的。


其次,及然是景區就應該設立相應的管理措施和告之義務,再加上還應該有急救室和急救護理員,事情發生後,管理缺失,擔誤了最佳搶救時間,造成了人員死亡。


最後做為這位死者,一個60多歲的老年人,沒有一點風險意識,死了自認倒黴,做為死者家屬也應該吸取血的教訓,得饒人處且饒人,不要得理不讓人,做為景區也應該吸取經驗教訓,做好安全,保衛,管理,公示工作,從點滴做起,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橄欖劍社會

遊客在景區發生任何事情所導致的死亡,景區賠償一點點損失是不足為奇的。因為景區是有償服務的,既然是有償服務就必須要做到萬無一失。如果出現了什麼問題,首先就是防範不當,或者是提醒不到位。由於是旅遊景區,各種各樣的人都有,對於各種措施的防範於未然,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當然囉,只要不是設施出現問題,其他方面所出現問題應負責還是很少的。因為有些事情是遊客自己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這種事情只能是從人道主義的立場給予適當的補償罷了,不可能要承擔全部的責任。象這種老人所出現的事故,本來就是他本身不遵守景點紀律的結果,作為景點區可以以人道主義的方式,向死者家屬給予一點喪葬費以安人心。如果死者家屬以此事獅子大開口的要賠償,那麼就顯得不太理智了。作為一個成年人,而且還是一個上了年紀的人,難道不懂得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嗎?要是法院按死者家屬的要求辦事,那麼今後凡是有各種疾病的老人,就可以毫不顧已的去這種地方去亂來了。假如死了就可以得到一個意想不到的收穫,這豈不是無義之財嗎?所以法院是不會隨便判決的,必須依法辦事。人要學會自己風範的注重,不要拿不貼實際的事來輸打贏要。是誰的責任誰推脫不了,不是誰的責任,強加也是枉錢的。


碧野28

判決是依事實為依椐,法律為準繩而判。而事實的認這必須以合法證椐,併成鏈的證椐而證明事實的存在,在此案中門票並非是交納的意外保險金,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賊偷竊時不慎跌死讓失主買單承擔法律責任。此案論冤,是無法判決,但以常理人性化,畢竟死在自已景區,如果景區安全設施不齊導致不慎死亡,沒什麼冤不冤的,花兩張燒紙也未嘗不可!!!


vvv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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