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散戶索賠大股東 虛假陳述案被法院受理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全通教育(300359)投資者訴大股東陳熾昌、林小雅夫婦虛假陳述索賠一案,投資者要求大股東陳熾昌、林小雅對自己遭遇虛假陳述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悉,而本次投資者提起訴訟的原因是大股東陳熾昌、林小雅虛假減持。投資者訴訟材料顯示,原告系根據全通教育的信息披露公告投資其股票。廣東監管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表明,2017年2月20日,全通教育根據陳熾昌、林小雅報送的《股份減持告知函》,發佈《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減持計劃實施情況的公告》,稱2017年2月16日,林小雅以大宗交易方式減持495萬股,減持比例0.78%。2017年2月17日,陳熾昌以大宗交易方式減持1,100萬股,減持比例1.74%。但2017年2月17日陳熾昌向許某色賬戶轉讓股份行為不構成真實減持,許某色賬戶實際由陳熾昌、林小雅共同控制使用,資金主要由陳熾昌和林小雅提供,許某色賬戶持有的1,100萬股“全通教育”股票實質上是為陳熾昌、林小雅代持。

對此,廣東監管局認為,陳熾昌、林小雅隱瞞股份代持關係,導致全通教育2017年2月20日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情形。廣東監管局責令陳熾昌、林小雅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60萬元罰款。

此次代理投資者提起索賠的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介紹,本次起訴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據此可認定陳熾昌、林小雅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7年2月20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7年7月22日。也就是說,如果投資者在2017年2月20日到2017年7月22日之間買入全通教育股票,並且在2017年7月22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全通教育股票,可發起此次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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