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人員的生活補貼劃到工資範疇,上交個人所得稅,這樣合理合法嗎?

一片雲彩668

非請自來。

不知此處“出差時,發放生活補助”是何種性質的補貼?是否合情合理,這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題目所述的補助符合“差旅費津貼”規定,則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用合併入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的。稅法將此規定為例外,而財務還將此作工資範疇發放,不僅核算錯誤且直接損害了員工利益,於法於情都不恰當。別人都千方百計往不予徵稅的項目靠,這倒好,反其道而為……祝固結友愛吧!

如果是一般的生活補助,則應當確定為工資範疇,應併入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

另外,見有回答稱為“增稅”,純屬無稽之談!企業按規定正常納稅已經履行依法納稅義務,何談額外“增稅”!?現實中,企業不偷稅漏稅,都屬難能可貴,還想它“增稅”!?恕我孤陋寡聞,只能呵呵……


艾特迷

本身合理性(新增)

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差旅費管理辦法中應包含企業根據本單位的實際經營情況和經營規模製定的差旅費津貼發放標準。對於可以提供出差時間、地點、出差記錄等相關證明資料,並根據企業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以實報實銷的方式發放的合理差旅費津貼,可以在計算當期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差旅費津貼,應併入職工當期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入上繳個稅範疇的,是不是財務認為應該支付,但不合理呢?或管理辦法中並不對您所在的職務級別採取“實報實銷”,有級別限制且您報銷的額度超過了呢?


稅收優惠導致-為了得到減免的前端增加

我國採取的稅種就不一一介紹了,但就個稅、增值稅等部分,上交到地方財政後,地方會按照國家規定做一部分提留,其餘上繳中央財政。(留存比例如上)

那麼按照現有制度,多繳稅=多返還(提留),地方上就越富有成為普遍的共識。針對此,地方稅務和政府對繳稅大戶做出了各種優惠政策。比如落戶指標、買地優惠、好車牌,榮譽證書……直接對高額交稅的大戶給出減稅額度也很多,以此來提高企業交稅積極性。

所以企業財務的一個基本功就是為了減少實際繳納的合法增稅(去觸碰優惠線)。別看個人單次幾十百十元的稅額增加,一個1000人規模的企業,每年出差報銷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稅額是能很輕鬆產生的,而獲得減稅優惠後,企業合理合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實際稅負是降低的,利潤是提高的,同時還享受到了稅收優惠大禮包,以落戶指標為例:我記得一位朋友告訴我,10年一個北京落戶的指標是30萬,而當地一個億元級別的納稅大戶,每年手上至少能有5個,科技類的甚至有8-10個,僅此一項,我就不繼續展開了……

規避方法

1、如果是因為本身財務根據管理辦法判定的應該支付,但不合乎國家規定的,我也沒有辦法,建議個人多學習國家和企業規定,適度規避;屬個別問題,個別對待;

2、如果企業大範圍,大尺度的出現1中的情況,我個人的解決方法就是借支和預支差旅費、備用金,申請借支和預支工資,預支工資,當月工資減少,還少交稅;而借支後,出差回來用報銷憑證抵扣借支額度,個人工資也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就可以合理避稅了。

稅收策劃是個很大的學問,簡單的扣扣索索的直接減少交稅金額,只會招致悲劇。


等我來實現

看了2個答案,覺得有必要說2句。

我本人供職於石油勘探單位,從2007年至今經常在外出差,每年大概 出差時間在180天以上。對出差報銷、補貼等規定有一定了解,在這裡說說供大家參考。

這裡以我單位為例,出差費用分3塊:

1、交通 交通費是指您從離開單位起到回到單位所在城市止,這一塊費用只要是在差旅期間發生的話,大部分單位是憑車票實報實銷(意思是你花多少報多少),當然,也有部分單位對市內交通費(出租、公交、地鐵等)有限額或者大包,比如我單位對市內交通限額就是每天40元,超過40元部分不予報銷,低於40元實報實銷。這一塊是不能計入員工工資範疇發放的,而且從財務制度上來說也是不允許的。

2、住宿 住宿費是指您在差旅期間,異地住宿產生的費用,這個各單位標準不一樣,比如我單位到北京出差的住宿標準為350元/天,憑住宿發票實報實銷,超出部分不予以報銷。這一塊也是不能計入員工工資範疇發放的,而且從財務制度上來說也是不允許的。

3、生活補貼 有2種 第一種也就是大家通俗的說是“吃飯錢”,是單位對員工在外就餐的一種補貼,我單位的標準是100元/天,計算時間為從離開單位之日起到回到單位所在城市之日止。這一份補貼由單位制定,報銷時不需發票,也不能不能計入員工工資範疇發放。第二種,就是對員工長期出差或在野外偏遠地帶出差的一種補貼,這個是各單位根據自己情況來決定。比如說某單位員工到新疆出差2個月,除了我上面說的幾種可報銷的差旅費以外,另外一個月他們單位還按1個月3000元給予出差補貼,這一塊是要計入員工工資範疇發放的,如果超過納稅額度,就是要交所個人得稅了。我想,題主說的可能是第二種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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