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審查批捕期間被稱為“刑事辯護的黃金救援期”?

自願不凡

一旦逮捕,其實就離“定罪判刑”不遠了。

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雖然和起訴、判刑的條件還有差距,但其實差距就已經不大了,一旦逮捕,律師再想在開庭前開展各項迴旋工作就很難了,因此,逮捕前,是“黃金救援期”。


律師在“黃金救援期”都能做些什麼?

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已經瞭解了案情,會見了嫌疑人,案件存在什麼問題基本瞭然於胸,在審查批捕期間,及時與檢察院辦案人員溝通,提交書面意見,檢察院會擔心“錯捕”引起國家賠償,因此,會重視律師提出的意見,一旦案件存在問題影響到定罪,檢察院會做出不捕決定,公安機關就會“放人”。另外,即使嫌疑人構成犯罪,那麼律師也儘可能的闡明並提交嫌疑人“沒有逮捕必要”的意見和證據,比如,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自首立功、從犯偶犯等等,以求得檢察院的認同,從而做出“沒有逮捕必要”的不捕決定,公安就會變更為取保候審。


其實,“黃金救援期”可以前延至整個拘留期間。

嫌疑人被刑拘後,就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了,比如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會見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等,律師可以做的工作很多,以自己的專業,客觀的提出意見,可以有效維護嫌疑人合法權益,可以為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儘量避免被逮捕,以便有更大的迴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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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你好!

律師為當事人辯護,幾乎涵蓋整個訴訟流程。但在檢察院或法院決定批捕之前,是律師辯護工作最方便和最容易出效果的階段。

1.批捕之前,當事人一般來說,人身尚有自由(除了已經刑事拘留),律師會見方便,雙方交流會比較深入,是律師瞭解案情的黃金時間。

2.同時,決定批捕前,當事人可以配合律師取證,也是律師取證的黃金時間。

3.檢察院審查批捕,會對公安機關的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也會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看是否符合批准逮捕的條件。如果這個時候,律師能提出有利的證據或意見,檢察院得以及時採納。檢察院就會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或撤銷案件。因此,當事人的自由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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