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起訴姓名權、名譽權被侵 二審維持原判

宣判後陳永朋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二審期間,陳永朋表示自己並未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請求法院改判駁回范冰冰的全部訴訟請求。范冰冰代理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訴爭微博內容是否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譽權及姓名權以及陳永朋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范冰冰的損失範圍。

訴爭微博內容是陳永朋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發布的未經核實的言論,引發了一定數量的網絡瀏覽、轉發和評價,對范冰冰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響。

據此,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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