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張新林訴被告李來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3295號民事判決:被告李來喜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新林借款136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李來喜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張新林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來喜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五龍鎮桑峪村李來喜,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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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李來喜
性別:男
年齡:4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0****405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桑峪村
立案時間:2017年8月22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23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3295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36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1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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