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范冰冰坐实偷逃漏税,冯小刚的刑事责任比范冰冰要多判几年?

平安中国河北

这次范冰冰肯定是躲不过去,何况冯小刚这幕后操纵者,最近几天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在法制频道相继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己介入对范冰冰偷税漏税进行调查,但官方媒体的报道不会对个人点名,但基调是一致的,重点是|严格依法处理,当今就要落实到税务部门和金融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合力才能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果税务机关鞭长莫及,就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进行查办,只有检察,税务和公安合力查办,才能彻底查清演艺圈阴阳合同的黑幕,才能让此次事件成为净化演艺圈风气的契机。

对冯小刚而言,阴阳合同早已是演艺圈逃税避税潜规则,这次的逃税漏税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操作很容易变成避税,但如果本次阴阳合同存在巨额“创意策划费”,也就说负责创意策划的是编剧,但当编剧拿不到的几千万的创意策划费时,这就涉及到创意策划方借“创意策划费”洗钱问题,众所周知演艺圈就是洗钱的重灾区,阴阳合同就是演员的逃税漏税经典手段,投资方借阴阳合同洗钱,明星借阴阳合同逃税,近几年在国内演艺圈已形成一种循环风气。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移成现金,金融票据和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和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其利益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案件一旦坐实,这个洗钱罪比逃税厉害多了,范冰冰,冯小刚难逃法网。近几年演员酬劳一度高涨,娱乐行业投资虚火旺盛,其中成了“洗钱逃税一体化”潜规则得以旺盛,希望国家各大部门齐心合力一起拔出萝卜带出泥,净化社会所有不良风气,给人民百姓一个交代,人民百姓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笑奈何swag

签订大小合同这件事,如果调查属实,肯定存在行为上偷税漏税的故意,违反国法是一定的。

但是,冯小刚却不一定涉事。因为冯小刚作为甲方,如果应乙方作为合作条件之一的商业谈判要求,跟乙方签订了阴阳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界定税赋由甲乙双方哪一方缴纳,就默认是收入方乙方缴纳。所以偷漏税的只是乙方,跟甲方无关,那么冯小刚不会牵扯进去。

但是吃瓜群众也不要热衷于高喊把范冰冰送到监狱去,现在是法制社会,凡事都得依法办事。新的税法已经有具体界定,如果年度内没有出现过偷漏税的行政处罚的,属于初犯,可以补交欠税,接受行政处分后免于刑事处罚。

所以这件事如果查实,最有可能的结果是舍财免灾,补交欠税,面对严厉的行政罚款,而不是刑事处罚蹲大狱。至于冯小刚,被牵连进去的可能微乎其微,除非拔出萝卜带出泥,他自己也存在偷税漏税,被一并盯上调查了。











谢金澎

这个问题其实问的有问题。一是偷逃税与漏税本身行为性质就不一样,而偷逃税并不一定就会达到刑事犯罪,二是范冰冰能否坐实偷逃漏税和冯小刚是否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两个问题,范冰冰是否能认定逃税与冯小刚本人是否认定刑事责任是不能划等号的。

一、偷逃税VS漏税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逃税的规定,偷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仅仅只是一般性违法行为,按照规定重新核算补交即可。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关系,是不可能相提并论的。

二、范构成刑事犯罪与否,与冯小刚并无直接关联。

逃税罪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犯罪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是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构成本罪应当要符合该交税而没有缴税。所以说,即便是存在阴阳合同。也并不能就此认定双方构成共同犯罪,仍旧是应缴税而未缴税一方构成偷逃税。合同相对人并不因合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范冰冰并不是以个人合同相对人签署的合同,而是工作室或者公司的名义。尽管逃税罪单位犯罪一般适用双罚制,但是需要认定范冰冰系“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偷逃税坐实,即使入罪,范冰冰本人仍是有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的。

但一切仍言之尚早,明星的畸形高收入并不能成为其偷逃税的证据,要证实逃税行为还需要更多确实充分的证据。个体是无法与大环境相逆的,当今我国演艺圈这种乱象说到底是文化产业本身的问题,演员的过错又能有几何呢?


刘辉律师

目前我们看到的,只是崔永元公布了范冰冰的大小合同,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范冰冰只要老实承认错误,主动把税补上去,并且按要求,自己交纳滞纳金,应该不会有牢狱之灾的。

关键是现在,范冰冰的金额特别巨大,从媒体上公布的范冰冰每年收入达2点4亿元,这2点4亿元是不是小合同的收入,而大合同又是多少呢?范冰冰是否按小合同交纳税金的?

现在关键是看范冰冰的态度如何了,如果主动上交税金,我想也许没事。

至于冯小刚不属于此范畴,范冰冰的事与冯小刚没有直接的关系。


南海舰队原老兵

具体要看范xx与哪一方签订的合同?

做为演员第一与导演可以签合同。

做为演员也可以直接与投资主体签合同。

目前投资主体、导演、演员本身都是风险共担。


如果作实偷税漏税的证据,同样负有刑事责任!

关于刑期问题,不能只看这一部电影,如果以往也有这方面问题的话,非常非常难以确定结果。

个人观点!


蘭竹ZLZ

这类似于无厘头的问题。概念不清,比较凌乱。

偷逃漏税,偷、逃与漏不是一回事。

偷逃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条所指行为过去叫偷税罪,后来改了个名称,叫逃税罪。由偷改为逃,能更准确反映犯罪性质,逃避交税更符合实际情况。

漏税,则属于计算错误,税务部门重新核算补交完事。

偷、逃税和漏税的区别,一个有犯罪故意,一个是过失。前者是犯罪,后者不是。

公民纳税行为有税法和刑法管着,范冰冰如果有逃税行为,原则上讲,与别人没有关系:

1、逃税罪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也就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逃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逃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也就是说,即使存在阴阳合同,应该谁交税而没有交,谁就该承担。

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提供收入的一方没有责任。如果在阴阳合同中注明提供收入方代缴税款,那获得收入的就不存在逃税,而代缴的没缴,很少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真有,谁没缴谁负责,签约双方没有相互连带责任。

4、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特征。许多人根据爆料,把范冰冰个人和以范冰冰名字命名的企业搞混了。

5、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签阴阳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意逃避。

理解刑法第201条,有两点要注意。一、不是有符合这一条就一定受刑事处理,有个初犯和重犯的区别,初犯是第一次被查出,5年内没受过税法处罚的,补齐税款及处罚款,就不追究刑责,通俗说法叫花钱消灾,实际上也是体现对经济犯罪经济处罚从严,刑事处理从宽的原则。二、没有刑责不是说不犯罪,而是放你一马,记在这里,重犯,将会一起受到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讲究实事求是,证据说话,因此,仅仅根据网络爆料就断定范冰冰一定存在偷逃税行为为时尚早,对于明星的畸形高收入,是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要真正重视就能解决。而阴阳合同如果真是行业里的普遍现象,不能把板子全打在签订合同的人身上,监管到位,谁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偷逃税行为虽然侵犯的主体是国家征收制度,但与贪污性质不同,贪污是把不属于自己的占为己有,逃税是把原来属于自己的,按照相关规定,要交出去而没有交,是没有尽公民的纳税义务,属于轻罪。


布衣吴新建

阴阳合同是不是崔永元手里的王炸?我觉得最先扔出来的可能是分量很轻或者不轻不重的,单以产生的效果已经把整个影视圈震懵圈了,那么崔永元手里还有什么,还有多少,还有没有大杀器?这个谁也不知道,我想正因如此,冯刘甚至包括王中军等才不敢发声。股票暴跌,资本缩水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众多合作伙伴如果判断你会有危险,会毫不犹豫抛股,取消合作,哪怕在进行中的项目也会撤出,这样就会全线崩溃,四面楚歌。还有就是国家税收部门的审查,人也好单位也好,最怕的就是查,只要查没有没事的,所以冯啊刘啊王啊目前根本顾不上崔永元了,想着能不能过关是根本,所以吃瓜群众不要单纯的从阴阳合同来推算结果,后续必然有更大的料


大湖酒哥

关键是你们从业、出道这么多年了,难道只是一份合同的问题吗?说不定已经签署数千数万份合同了。那么一定要严查到底,每一份合同,每一份收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洗钱嫌疑这些都要彻查。有的人想一码归一码钻法律漏洞,以为初犯就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彻查的必要性很重要,说不定有几百、数千、上万份合同及收入都存在问题,那就不是初犯的问题了


北延君

从理论上讲,范冰冰就合同一事,不可能偷漏税,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应该是税后收入。大小合同对乙方无损失,甲方就不一样,乙方如偷漏税,甲方属于协助乙方偷漏税,甲方都的受连,除非甲方有求于乙方,甲方才会冒险。而甲方偷漏税,就与乙方无关。


花好月园13994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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