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因工受伤,公司拒赔:“实习实习是来学习!没有劳动关系”

实习生因工受伤,公司拒赔:“实习实习是来学习!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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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出现因工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实习生是否算作劳动者?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的因工人身损失如何进行承担?(本文实习生指在校生外出工作情况,区别一般情况下的工作实习期身份!)通过以下案例解析:

事件概述

  • 周某为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学校安排其进入某化工设备公司实习焊接工作;

  • 一日,周某在焊接完公司定制容器后,从容器中钻出时,不慎受伤;

  • 周某住院25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六级伤残,误工期为六个月;

  • 周某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后,认为至少自身应当获赔十八万;

  • 周某要求化工公司给予赔偿,但化工公司称:周某并非自己的员工,其工作的目的是为学习,相互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周某受伤是其自身疏忽大意造成,并非公司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应对其赔偿!

  • 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后该纠纷法院给予了定性处理!

(那么实习生这一特殊身份群体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与进行关系定性?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实习生因工受伤,公司拒赔:“实习实习是来学习!没有劳动关系”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以上法条可以获知:

  •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工作时的性质;只能进行法理推定;

  • 劳动关系的产生主体前提,即用人方与劳动者都具备法定资质;用人方在此不讨论,那么实习生具不具备劳动者资质?

  • 一般认为:劳动者资质是指其一,达到法定年龄;其二,具有劳动能力;其三,以从事社会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 相对于说实习生:一般认为实习是学习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用以谋生的手段;

  • 实习生分为两种,即其一,培训型,学校教学计划一部分,是积累经验知识的过程,以学习为目的;其二,勤工俭学型,目的是获取生活费或学习费,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不成就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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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流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认为,本案纠纷非基于劳动关系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对周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周某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

  • 周某作为实习生,其从事焊工工作并非为生活生存为目的,更多的是以学习为目的;

  • 虽然周某日常工作听从化工公司的指挥管理监督,也不定期从公司获取劳动报酬,但周某的真实身份是学生,学校对周某的管理具有最终性,与实习单位即化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 工伤赔偿只有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中才能进行主张,周某与化工公司并不具有劳动关系,故其不能主张工伤赔偿;

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本周某的赔偿请求会被法院驳回,然后周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通过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化工公司同意赔偿周某十五万元,该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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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评析

  • 劳动者权利产生的前提为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具有资质!

  • 实习生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不认为具有劳动者的资格,但是现实中存在大量实习(生)工作人员;

  • 实习生想要在工作当中获得应有权益,显然不能诉诸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因这两个法不予调整;因此,只能通过合同确定清晰双方各自的权益;

  • 签订比较完善的实习协议尤为重要!应当约定清晰工作时间、环境、薪酬、发生意外责任承担等细节;

  •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万一出现人身伤害等其他损害,也可依据我国其他民事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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