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秘书在“三期”内被公司辞退,其老公愤而起诉,过程三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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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导读

“三期”是劳动法中一个专有名词,即女性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简单的说就是生育下一代时女性经历的三个阶段;

考虑到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以及整个社会对抚育后代的责任,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所拥有的权利进行了倾向性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为:除法定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在女性劳动者“三期”内辞退女性劳动者;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向大家解析女性劳动者三期内的劳动权利!

事件概述

  • 李女士应聘到本市某销售公司从事文秘工作;李女士入职时与该销售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 李女士入职后第二年年中时结婚,不久就怀孕了;由于李女士从事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并不算太高,因此李女士一直未停止工作;

  • 但俗话说“一孕傻三年”!李女士怀孕后虽然正常工作,但是工作中时常迟到早退,而且小错不断,更是在一次为客户准备文件时搞错重要数据,致使公司损失惨重;

  • 销售公司领导层针对李女士的情况,研究决定,鉴于李女士工作状况与过错责任,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在李女士合同期满之时终止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合同;

  • 李女士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收到公司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且公司认为,李女士给公司造成损失,拒绝给付经济补偿金;

  • 李女士虽然不服公司决定,但已经因身孕行动不便,李女士老公王先生代李女士向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销售公司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6000元(林女士月工资3000元);

  • 后双方因此纠纷诉至法院,乃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定性裁判;

(那么女性劳动者“三期”内,劳动关系范畴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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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东方ic,图文无关!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法律规定,逻辑关系比较复杂,梳理归纳总结如下: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非劳动者拒绝续签用人单位提出同等待遇或者提高待遇的劳动合同,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如果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终止劳动关系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给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 劳动者应当尽到自身工作义务,如果出现过分失职、违规等过错,劳动法也不可能一直倾向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同样享有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且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为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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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流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

  • 虽然用人单位销售公司与劳动者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 李某在销售公司工作满两年,销售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6000元;

  • 劳动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王某在裁决后,经人提醒,因其爱人李女士在“三期”内,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即两倍经济补偿金!王某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变更了请求: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一审法院:

  • 劳动争议纠纷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对王某所主张的变更金额要求,不予认可;

  • 支持劳动仲裁委员会所裁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金额;

二审法院:


  • 虽然劳动争议纠纷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王某提出的变更数额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范畴,并非不同种类权利主张;因此,可以在同案中对王某所增加金额进行一并审理!

  • 但李某在销售公司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疏忽大意造成公司巨额损失的情形,符合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权利规定,销售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应于支持,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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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评析

  1. 对于大多数女性来说,即是工作中的劳动者,又需要承担孕育生命的重责;这种特殊“双重身份”理应在工作当中获得一些“特权”;比如本文所提到的一些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特殊权利!(还有一些工作中的特殊权利如,工作内容、时间方面!在今后文章中进行讲解!)

  2. 但权利都是相对的,不可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一部完善公平的法律是在需要倾向保护时候进行侧重权利赋予,而非完全倒置!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尽到自己最基本的本职工作义务,如果对工作毫无责任心,那么法律也不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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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祝大家更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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