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彩礼,就没有“退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如双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错误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要许多东西。再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方出嫁的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所以为婚姻法所禁止。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但在少数地区,一些有情人难成眷属,被天价彩礼所拆散。因婚借贷、婚后还账,让不少新婚家庭返贫,天价彩礼已成全面小康路上的一大拦路虎。

没有彩礼,就没有“退还彩礼”

向“彩礼”说“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风俗既是长时段历史变化的一个结果,也引领着当前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婚丧嫁娶、迎来送往的风俗中,埋藏着价值观变迁的种子,需要耐心培育,正确引导。“零彩礼”结婚正是对此的积极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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