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低于政府回购价,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的李某于2008年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卖给了在京工作的王某。由于当时房屋产权证还不满五年,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契税票日期届满五年后的两周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总价款为9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居住。

终于等到了契税满五年的日子,王某依约通知李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却不料因此时房价飞涨,李某非但不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还称国家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腾退房屋。

2010年,李某将王某告到仲裁委,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其全部仲裁请求都被驳回。李某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法院经过审理,也裁定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拿到中院裁定后,李某便约王某一同到房管局过户,可没想到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政府相关部门们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回购,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此时,别无他法的王某一直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王某起诉李某之后,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解除李某与王某于2008年8月1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王某购房定金及首付款人民币90万元。

三、王某于受到退还的购房款后30日之内将诉争房屋腾空交还李某。

四、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本案中,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经济适用住房。依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此类房屋在上市交易时,政府是享有优先回购权的。

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政府回购的价格,否则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在实践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买卖,出卖人需要到政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就包括政府行政部门是否放弃优先回购的手续。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有效,但政府相关住房保障部门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回购权。在这种情况下,房管局暂时不为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是正确的。李某应首先到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在聘请律师后,李某约王某一同到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户籍所在区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征询该部门是否优先回购诉争房屋的事宜。2011年7月,该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李某所购房屋契税已满5年,该房以2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上市交易,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对该套房屋的优先回购权。若低于此价格,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优先回购该套房屋。”

因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是在2008年,当时的实际成交易远远低于现在的政府回购价,鉴于此种情况,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原则上只要每平方米的实际交易价格不低于2万元,双方即可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变更合同价款是,要求王某支付差价款,但被王某拒绝。

由此,双方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共识,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政府有权优先回购该套房屋。由于双方就变更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李某有权向法院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王某应当腾退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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