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把关不严导致房屋买受人或卖售人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一、中介(居间方)应当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居间方应当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1)房屋买卖的中介是专业从事居间服务的,应当具有相当专业的业务能力。这表现为中介对于房屋交易的流程、房屋大概的市场价、税费、房屋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属、限制权利转移信息、抵押信息等)、当地的限购政策和信贷政策等非常清楚。也就是说,中介对于房屋交易的各种信息和风险要达到“应当知道”的程度,若要求达到“全部知道”,则过于苛刻。(2)房屋买卖的中介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核相关信息、完整如实充分地向买卖双方披露相关信息和交易风险,不得隐瞒任何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更不得采取欺诈的手段促成交易。否则,根据具体情形其要少收、不收中介费,甚至要赔偿交易当事人的损失。

二、如何向中介主张赔偿?

1、中介单方的过错直接造成的损失由中介直接赔偿。

2、由于中介的过错,房屋卖售人欺诈或违约的风险没有被避免,房屋卖售人对买受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既是对守约方和受害方的保护,也防止守约方和受害方获得额外的赔偿和利益,保证合同责任的填平原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前,中介没有亲自查阅或者要求房屋卖售人提供房屋产调信息,导致买受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房屋就是处于查封状态,导致交易无法继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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