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把關不嚴導致房屋買受人或賣售人損失,責任如何承擔?

一、中介(居間方)應當盡到忠實勤勉的義務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根據上述規定,居間方應當盡到忠實勤勉的義務:(1)房屋買賣的中介是專業從事居間服務的,應當具有相當專業的業務能力。這表現為中介對於房屋交易的流程、房屋大概的市場價、稅費、房屋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權屬、限制權利轉移信息、抵押信息等)、當地的限購政策和信貸政策等非常清楚。也就是說,中介對於房屋交易的各種信息和風險要達到“應當知道”的程度,若要求達到“全部知道”,則過於苛刻。(2)房屋買賣的中介應當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嚴格審核相關信息、完整如實充分地向買賣雙方披露相關信息和交易風險,不得隱瞞任何與交易相關的信息,更不得采取欺詐的手段促成交易。否則,根據具體情形其要少收、不收中介費,甚至要賠償交易當事人的損失。

二、如何向中介主張賠償?

1、中介單方的過錯直接造成的損失由中介直接賠償。

2、由於中介的過錯,房屋賣售人欺詐或違約的風險沒有被避免,房屋賣售人對買受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對上述賠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既是對守約方和受害方的保護,也防止守約方和受害方獲得額外的賠償和利益,保證合同責任的填平原則。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之前,中介沒有親自查閱或者要求房屋賣售人提供房屋產調信息,導致買受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房屋就是處於查封狀態,導致交易無法繼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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