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遺贈扶養協議取得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財產的法律規定

1、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夫妻一方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夫妻一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區別

夫妻一方財產主要有三類:(1)婚前財產;(2)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3)一方因消極被動的事實而獲得的特定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本質即婚後雙方共同或者一方通過腦力或體力的勞動而積極創造的財產以及因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

二、因遺贈撫養協議而獲得的房產的歸屬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是贈與合同還是勞務合同或者其他的雙務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也就是說如果遺贈扶養協議中接受贈與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對方可以撤銷贈與。且該條規定是在《合同法》第十一章“贈與合同”內。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本質上還是一個贈與合同。

並且,從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可以看出,接受遺贈的是夫妻一方,而不是雙方。

既然遺贈扶養協議是贈與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贈與合同,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因遺贈扶養協議而獲得的房產就應當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但是,這麼理解並非沒有瑕疵。上文講到,婚後雙方共同或者一方通過腦力或體力的勞動而積極創造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接受遺贈財產的一方之所以能夠取得財產是因為其履行了扶養義務,而履行扶養義務正是一個積極的行為,且正是有此積極行為才獲得了遺贈的財產。根據這個邏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付出的扶養“勞動”所對應的其獲得的遺贈財產的份額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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