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同盟”聯手收受88萬 兩名國企負責人被判刑

海口:兩名國企負責人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海口城建公司與海南某建築工程公司共同合作開發環海大廈項目。2007年,建築工程公司總經理梁某找到劉高峰,讓其幫忙辦理減免稅事宜。經請示後,陳敏同意以海口城建公司的名義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相關稅務,並讓劉高峰具體辦理。梁某為表示感謝,給劉高峰送去20萬元現金。事後,陳敏和劉高峰將這筆錢均分,兩人的“貪腐同盟”也就此形成。

2008年和2011年,在海口城建公司處理與某公司的欠款糾紛,以及辦理一塊土地的續租工作期間,劉高峰和陳敏合謀,從中撈得43萬元和25萬元,兩人後將這兩筆錢私分,其中,陳敏共分得40萬元,劉高峰共拿到28萬元。

此外,陳敏在擔任海口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陳某、林某等人在解決債務、承包工程、參與舊城改造和安置房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單獨收受陳某、林某等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14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購物卡。

“貪腐同盟”聯手收受88萬 兩名國企負責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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