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告“赛鸽”电动车侵权


 天津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天津赛鸽公司赔偿10万余元

2017年9月27日,二中院院受理原告爱玛公司的起诉。爱玛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公开销毁其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4.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爱玛公司负担1078元,由被告天津赛鸽公司负担3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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